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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是市场经济的根基,是市场交易的基石,是市场有序化的最根本保证。个人信用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已经成为了个人的“第二张身份证”。个人信用活动在便利市场交易的同时,由于割断了交易的时空而蕴涵巨大的风险,这既是一种市场风险也是一种道德风险。如果说在传统的熟人社会,道德对个人信用的约束还能够达到积极的效果,那么随着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型,道德赖以发生约束作用的社会基础——即熟人环境不复存在,人们不守信用的道德风险增加。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过程中,个人信用缺失已经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社会各界对个人征信服务提出了迫切的要求。个人征信机构作为提供征信服务的企业法人,既有促进信用交易规模扩大和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积极的一面,也有不正当竞争、漠视他人私权的唯利性的消极的一面,需要通过法律规制,引导其公平竞争、合法经营。本文分六个部分进行论述,首先对我国个人信用征信的相关概况进行了描述,并指出了写作此文的目的:从法学角度,立足于我国个人征信机构的现状,尤其是法律规制的现状,以国外征信机构法律规制为参考和借鉴,探讨如何以完备的法律规范和监督个人征信机构的业务行为,协调个人私权利的保护和信息公开的冲突,以期为我国个人征信机构的发展和规范作出有益的贡献。由于长期以来的忽视,我国个人信用在缺乏监督机制的条件下逐步恶化,进而造成了整个信用环境的恶化,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逐渐走向成熟,市场由卖方市场变为买方市场,个人信用交易必将成为市场交易的主流。个人征信制度作为个人信用交易的支撑,其重要性也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进步、交易关系的日益错综复杂和涉及范围的日趋扩大而不断增加,而个人征信机构的发展则是建立征信制度的重要一环。本文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个人信用的现状,进而提出了发展个人征信机构的必要性,从分析我国个人征信机构的现状,提出对个人征信机构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国外征信业已经有170多年的历史,形成了完备的信用体系和征信法律制度,从国外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来看,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都是以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的,而征信机构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减少经济活动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避免经济业务可能遇到的风险、降低成本等都有重要的作用。征信机构或完全市场化运作,充分自由竞争;或与政府建立的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相得益彰,互相补充,共同构成完善的信用服务体系。本文第三部分通过对国外个人征信机构的模式选择和法律规制的考察,从数据征集、数据使用及消费者权利的方面,分析了两种不同模式下法律规制的异同,得出对我国个人征信机构法律规制的有益启示,为个人征信机构法律规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作为刚向“征信国家”迈进的国家,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政策性环境正在形成,个人资信评估业务逐步展开。然而面临的困难还有很多,现状不容乐观:政府对征信行业的不当干预;征信类公司市场规模普遍较小、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征信数据收集成本较高,征信机构经营状况欠佳;经营的征信产品品种单一,质量有待提高;行业管理不足,执业技术规范不统一等。事实上,当前我国征信体系发展缓慢其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与我国征信相关法律建设的滞后不无关系。法律的缺位,特别是对个人隐私缺乏明确的区分,既对个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威胁,同时也限制和阻碍了个人征信机构的发展。本文第四部分从我国个人征信机构法律规制的现状出发,反思了我国个人征信机构法律规制的问题及其影响,为个人征信机构法律规制的完善提供了现实依据。法律的制定、成熟和完善是逐步发展的过程。在征信机构法律规制的完善过程中,既需要结合国情采取一些过渡的做法,也有必要针对新问题制定新对策,构建征信机构法律规制的基本构架,由于我国到现阶段都没有出台一部专门针对个人信用机构的法律或法规,也没有出台任何其他法律专门对征信机构的各项具体业务进行规制以及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所以构建相关法律体系,规制我国个人征信机构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第五部分从征信机构发展和经营的需要出发,对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披露、义务和责任、行业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对策。文章最后作了小结,再次呼吁构建我国个人信用法律体系,完善征信机构的法律规制,通过立法对我国个人征信机构进行约束和规范,发挥“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的双重调节作用,使个人征信机构在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的自我调节下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