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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内容。多年来,法学界对此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并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框架提出了各种设想和见解,但总体说来,这个领域的研究还是非常粗糙的。其中一个表现就是对于各主要国家违宪审查的具体运行的理论基础研究并不深入,多数研究仍停留在泛泛而谈的层面。作为一个在宪政建设,尤其是在违宪审查建设上的后进国家,在构建相关制度时对国外经验和教训的总结是尤为重要的,但同时对相关制度运行的理论基础的深入研究也是必不可少的。
违宪审查制度的产生与共和主义的发展密切相关,如果不在共和的视野下思考这一制度,则很难理解此制度的精神实质。现代共和政体系由混合均衡政体演变出来。现代共和国与古典共和国区别开来的一个基本标志是混和均衡政体转化为分权均衡政体。宪法应运而生的唯一原因是为了缔造自由的共和政府,其精髓就在于将共和政府与源于自由的法治结合起来。在立宪过程中,需要拟定两个法案,一个法案规定共和政府形式,另一个列举基本人权。宪法只以共和政府为政制方案,是因为共和政府是以自由为目的并且是唯一最有可能实行法治、尊重自由的政府形式。现代国家根据分权制衡学说和历史经验制定宪法典时,进一步丰富发展了共和政府的形式和设施,其中极其重要的一项,就是违宪审查制度。如果不在和共和的视野下思考,便不可能有这一制度。因而它是宪法对共和制度的贡献,又可以说是宪政特有的制度,是对共和民主制度的批判。
我国在选择违宪审查的模式的时候,不能脱离共和政体的理论与实践。“复合审查制”最适合共和的精神,也最符合中国的国情和政治体制。“复合审查制”的设想,即同时设立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分别行使相应的违宪审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