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刑法立法的客观主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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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德、日为代表的西方大陆法系中,刑法理论基本上是沿着两条轨迹往前推进的,即:一为客观主义路径,一为主观主义路径。伴随我国法治建设的展开,刑法学界逐渐加大了对西方尤其是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引进和研究。随之,刑法客观主义及其对立面主观主义以及两者之关系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之一。本文将我国刑法立法的客观主义化作为研究对象,分析我国社会转型进程中的情势,探寻与刑法客观主义生成背景的契合,尝试指出其可为我国刑法立法借鉴之处。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如下五部分:第一部分:刑法客观主义及其对立面的基本论辩主张。该部分阐述了刑法客观主义的基本论辩主张,并在人性论、刑法评价对象、责任论和刑罚目的等方面与主观主义的论辩主张加以对比,以求对客观主义有一较深的理解。第二部分:立足于客观主义的折衷主义及其现实性根源。该部分阐述了立足于客观主义的折衷主义的基本特征和生成的现实根源。第三部分:刑法客观主义化生成根基之事实性溯源。该部分阐述刑法客观主义生成的背景,进行事实性的溯源,以更加具体化地体认之。即从如下四个方面探寻其生成根基: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重置;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义的复兴;唯理主义思辨逻辑方法的盛行;刑事犯罪治理策略的取向。第四部分:刑法客观主义化作为中国刑法立法指导理念的必然性。该部分阐述中国刑法立法必然趋向以客观主义作为理念的现实根据。即从如下三个方面论证了这种现实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的成型;“以人为本”政治理念的确立。第五部分:我国刑法立法的客观主义化。该部分阐述现行刑法典的客观主义化特点。即从如下三个方面论证:旧刑法典的简短回顾;现行刑法典客观主义化的评析;我国刑法立法进一步客观主义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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