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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制度是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制度。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撤诉是一种重要结案方式。由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撤诉没有明确定性,法律规定欠缺,原告撤诉随意性大,严重违背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原告撤诉需经过法院的实质性审查,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也使法院有失中立。特别是由于对撤诉后的再次起诉没有任何限制,撤诉在实践中被原告和法官滥用,严重影响诉讼程序的安定和效益。本文从撤诉制度的概念入手,论述撤诉的三个构成要件,分析撤诉的性质,阐述撤诉制度的有关法理基础,对比介绍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撤诉制度,客观分析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民事撤诉制度构想。全文共有五部分:第一部分是民事撤诉制度的概述。首先界定了撤诉的概念,接着论述撤诉的主体、客体和时间三个构成要件。之后分析撤诉的性质,指出撤诉是一种原告单方的、产生诉讼法上诉讼终结效果的诉讼行为。第二部分是民事撤诉制度的法理基础。从程序主体理论、程序安定理论、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理论、保障当事人处分权理论四个方面分析了撤诉制度的法理基础,为合理构建撤诉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第三部分是民事撤诉制度比较。介绍了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的民事撤诉制度,并简要介绍了我国民事撤诉制度,指出我国民事撤诉制度在提出撤诉的主体等方面与两大法系主要国家之间存在着相同之处,但在原告撤诉是否需要征得被告同意等五个方面与两大法系国家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并分析其原因。第四部分是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进行阐述,总结出我国民事撤诉制度存在着五个方面的问题。第五部分是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完善。针对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笔者在民事撤诉制度的法理基础上和比较法的启示下提出六项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