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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制度从1953年建立,改革的脚步却从未停止。其核心问题——征地补偿标准自制定以来,经历了1958年、1982年、1986年、1998年4次修改,都不能解决标准偏低而导致的众多问题。2005年7月国务院发出通知,征地补偿依据将从“前三年主要农产品的平均产值或产量”向“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发生转变,一场征地补偿制度变革的来临奠定了本文的写作背景。征地补偿新标准由地方制定、平衡后送审国土资源部。本文截稿之时,新标准正处于国土资源部审批阶段。笔者致力于以最及时速度、第一手资料、详实案例分析评价新旧标准的区别,并提出改进建议。首先,笔者介绍了征地补偿及标准制定相关概念;总结了我国征地补偿制度的发展历程;通过征地各相关方利益现状的分析指出现行补偿标准不合理之处及原因所在:即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和计划经济特征。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征地制度急需改革。然后,对于即将推行的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笔者以福建省连城县为例解析了新标准的制定过程,对比新旧标准的区别,肯定了新标准更有利于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等优点所在,同时也指出区别的实质,即新标准并未涉及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的根源性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新标准是对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方式的一个修正,还谈不上是一种根本性的变革。最后,笔者在案例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征地补偿标准的种种建议:宏观层面:第一,征地制度改革取向——具有中国特色的、循序渐进的市场化第二,征地补偿原则发展趋势——与目前国力相适应的相当补偿原则的运用第三,政府利益正确的价值取向——制度创新和制度保护的主体具体层面:第一,建议保留征地补偿新标准的可取之处第二,建议征地补偿费用考虑基本补偿、残余地补偿、增值补偿、生活及发展方式转变成本补偿及其它第三,建议完善以货币补偿为主,其它补偿为辅的补偿方式第四,建议合理分配征地收益比例第五,建议完善征地补偿分配办法,规范分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