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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因具有独特的价值被大陆法系国家引进。信托行为是信托法在大陆法系法律体系下的核心概念,探究其性质意义重大,关乎信托的成立和效力。从法律行为角度分析信托行为的性质,有助于弄清信托行为、信托合同、财产转移间的关系,使信托制度在大陆法体系下顺利运转。本文以信托行为和法律行为的关系为起点,第一章首先介绍了信托行为概念的演进,将本文探讨的信托行为概念的范围限定在法律行为之内;随后在第二章对信托行为的要物性进行分析,分别从英美法对信托的定义、信托设立和财产转移的一般规则、信托的本质和具有特殊性的商业信托角度进行论证;第三章着力探讨信托行为的构造,比较物权行为理论是否适用情况下认定信托行为效力的区别。最后一章分析我国《信托法》现有立场下存在的重大疏漏,针对相应问题提出了修改建议。本文在比较中外不同学者观点的过程中把握信托的本质,明确了信托财产转移在信托设立中的重要地位,展示了物权行为理论与信托行为的契合。在厘清信托行为性质的基础上,对我国信托法相关内容的修改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