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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语曰:“人命关天”。古往今来,命案一直是所有案件的重心,它关系到最根本的人权——生命权,关系到人最切身利益。命案的发案率综合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治安状况,命案的破案率集中体现了公安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履行其保家卫国重要职责的质量和效率。要实现“命案必破”战略目标,必须将侦查和防范两个手段结合起来,两者不可偏废。新时期命案呈现新的特点,在总结命案侦查和防范的实践经验上,研究其中的规律,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命案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类型,每个类型特点不一,相对应的侦查方式和防范策略也就不同。当前各级公安机关在命案侦查实践中逐步摸索出并建立起了一长双责、五长到案、快速反应、诸警联动、一案一评、破案重奖、经费保障等一系列保证命案能在短时间得到侦破的工作机制。但是这些机制的执行还需具体、有效的措施加以落实,如须建立健全现场勘查制度、现场分析研究会议汇报机制、命案侦查工作机制和执行制度,完善审讯程序,防止侦查人员以非法或不合理手段取证。命案侦查终究是一种事后的控制犯罪行为,要从根本上减少命案,必须有效结合事前的命案防范工作。命案防范研究,如今还是一个较全新的课题。我国命案防范不仅需要严厉打击城市犯罪行为,还需加大农村的治安防控力度;不仅需要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也应重视侦查人员权益的保护;不仅需研究成年人命案防范规律,还可借鉴他国立法经验以未成年人为犯罪防范的主要对象;不仅应加大警力投入到命案防范工作,还可动员全社会各种力量共同参与,共同防范,形成“国家-社会-个人”的联动机制;不仅从法律措施上防范命案,更要借鉴日本等国经验重视文化的防范作用。只要我们树立命案可防的信心,坚定命案可防的决心,不断探索,及时总结,命案应当是可以减少发生的。本文根据当前命案侦查和防范研究的不足或争议性问题提出了以下一些重要观点:(1)应将法医工作与现场勘查紧密结合起来;(2)加大研究刑侦科技的力度以破译隐含信息;(3)不否定秘密侦查手段,但需正确使用秘密侦查方法;(4)关注侦查人员的心理调适工作,防止“过劳死”;(5)确认包含警察权在内的侦查权是一种司法权,不是行政权,尊重侦查权的独立性;(6)命案中未成年人的犯罪年龄应实际评价;(7)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通过降低犯罪人预期犯罪收益来防范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