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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同时我们也遭遇到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危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环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但是受制于传统诉讼直接利害关系原告资格的限制,很多案件因为原告不具备起诉资格而无法进入诉讼程序,环境公共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有必要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突破直接利害关系原则的限制,赋予更多的主体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在国外,很多国家的检察机关都可以通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我国检察机关也介入了环境公益诉讼,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虽然因起诉无明确法律依据而备受质疑,但是这些司法实践可以为我们研究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很好的素材,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在借鉴国外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提出完善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建议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只有危害公众环境利益的重大环境侵权行为检察机关才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明确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区分案件特殊情况决定检察机关和环保公益组织的优先起诉权;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设置诉前书面通知程序,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设置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对检察机关的处分权进行必要的限制;通过诉讼时效中断的方式延长诉讼时效;设立环保公益基金来承担诉讼中的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