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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以来,海洋已然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随着十八大海洋强国战略的提出,向海洋要资源、要财富、要增长、要环境、要空间是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必然方向,海洋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但海洋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入海污染物总量巨大,全部海洋污染物中80%来自于陆地,陆源污染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系统和损害人类身体健康。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开始重视陆源污染问题,先后颁布了《海洋环境保法》《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并于1999年、2013年两次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完善我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但是《海洋环境质量报告》显示出近岸海洋环境压力未减,呈现不断恶化的趋势。因此,这不得不让我们重新审视现有防治陆源污染的法律法规,除去陆源污染法律体系本身并不完备之外,陆源污染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是导致防治陆源污染效果不佳的原因。本文通过查阅文献、比较研究和经验总结整体上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用四个部分探究我国陆源污染防治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开始简单介绍了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现况,引出陆源污染是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最大“凶手”,然后对陆源污染的内涵进行界定,基本阐述陆源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并更深层次探讨防治陆源污染的法理基础;其次,论述我国防治陆源污染的法律现状,介绍我国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不协调、重点法律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重点海域污染总量控制目标制度缺乏可执行性,执法主体众多导致职责难以明确且部门间协调困难,在污染事故发生的预防上污染应急报告制度不健全,污染事故发生后的惩罚和救济上,企业惩罚力度低,政府目标责任制度不成熟,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未建立。再次,阐述国外对于海洋环境陆源污染防治的法律现状,国外包括国际社会和代表国家,在国际层面介绍了国际社会签订的主要条约,并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国家在立法和执法上介绍两国防治陆源污染的法律现状,然后总结出国际社会陆源污染防治的经验。最后,针对上述存在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国情和陆源污染防治的法律实践,借鉴国际陆源污染防治的经验,对我国陆源污染防治提出完善的法律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