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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以合议解决纠纷的制度,和解最初在私法领域被广泛应用。但进入20世纪后,随着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趋势日益明显,尤其是随着民主思想的激荡,福利国家、给付国家等新型国家目的观的出现,协商性司法实践的普遍增多,和解制度被引入了公法领域,成为解决争议与纠纷的多元化方式之一。税务和解就是伴随着这一法律发展进程应运而生的。在我国,行政法上的和解作为纠纷解决手段之一,近年来才被提及,且日渐被重视和关注。2007年5月23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做出之前自愿达成和解,第50条提出了行政复议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首次在行政法领域内引进了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也专门设立章节规定了和解与调解制度。但目前理论界对此研究尚不够深入,尤其是缺乏操作性较强的具体做法。本文试图通过对税务和解的概念、范围、程序、效力和法律救济等问题的剖析,从实体法、程序法建构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完善税务和解制度,以期能够对实践中的应用起到一定的借鉴和帮助作用。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对税务和解的概念、主体、客体和范围作了界定。本文所论述的税务和解是指税务机关与税收管理相对人、税收管理相关人,就在整个征收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平等协商、互相妥协,形成合意,最终签订和解协议,达到定纷止争目的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和解的主体包括征税机关、税务管理相对人和相关人,和解的范围限定在纳税争议、税务处罚、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中。第二部分着重进行了税务和解的程序构建。对税务和解的启动、谈判、签订和解协议及履行协议等整个和解过程进行了制度性设计和规制。首先论证了和解的启动主体、启动方式和条件,其次重点对和解的协商谈判过程进行了规制。通过对和解性质的考量,将平等、公开、合法和公平定为和解谈判中必须遵守的规则。在此规则的统领下,对和解谈判的过程进行了具体的策划。最后,对和解协议的形式、格式、生效和履行进行了论证。第三部分着重谈了税务和解的效力问题。论述了税务和解在程序法上的排他效力及实体法上的确定力、既判力和执行力问题。第四部分探讨了税务和解的瑕疵解决和法律监督问题,从法律救济的角度进一步完善税务和解制度,试图弥补程序自身的不足和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