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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土地经营制度的伟大创造。随着国内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地农民积极探索新的土地经营模式,多样化案例不断出现,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发展进入新阶段。在新的改革大趋势下,怎样对农民自发创造的各种土地经营模式进行合理分类?怎样把握这些模式的产权制度基础和特征?如何对不同模式的管理效能和土地经营效率进行评价?如何对这些模式的长期前景进行预期分析?这些问题非常重要,国内外学界已经积累了不少文献,但系统性的比较研究目前还是一个薄弱环节。根据大量田野调查和理论思考,按照产权制度和产权特征,可以把目前国内多样化色彩的农村土地经营活动分成五种基本模式,即小农经营模式、家庭农场经营模式、合作经营模式、公司经营模式和集体经营模式。在此基础上,根据产权理论和地租理论,构建了一个由结构激励、经营效益和交易成本构成的土地经营产权效率分析方法,对五种土地经营模式进行综合分析比较,揭示五种模式运行的利弊和制约它们可持续发展的因素,最后提出可行性和可能性的改进思路、意见。通过分析比较,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每种土地经营模式都不存在绝对的优势。小农经营模式的政治型交易成本和管理型交易成本都偏低,市场型交易成本不定;生产力有所发展,但空间有限;通常情况下能保持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和资本收益率,但资本收益总额空间有限。如果要在较小规模土地上获得较高收益,小农应使土地非粮化,从事经济作物种植。以松江家庭农场为代表的家庭农场经营模式取得了较高水平的生产力发展和土地产出率,从而保证了粮食安全,但是其政治型交易成本和管理型交易成本都偏高,资本收益率偏低。中等资本收益总额的获得是靠较高的财政补贴维持的。合作经营模式能够带来较高水平的生产力发展、较高的土地产出率、较高的资本收益率和中等资本收益总额,但是其政治型交易成本和管理型交易成本都偏高。乡村经济精英和外来资本主体在合作经营模式中占主导地位,一定程度上体现资本与劳动雇佣关系。公司经营模式在所有经营模式中能比较快地促进生产力发展,获得的资本收益总额空间也较大,但是其政治型交易成本和管理型交易成本相对较高,市场型交易成本比较特殊,土地产出率和资本收益率都比较低,导致种植环节利润微薄。集体经营模式能带来较高水平的生产力发展、资本收益率、资本收益总额和其它社会效益,市场型交易成本偏低,但是其政治型交易成本和管理型交易成本偏高。同时,集体经营模式下耕地出现非粮化,以经济作物种植为主。第二,一定区间内土地经营规模与地租呈现正比关系,地租进而影响资本收益率和资本收益总额的高低。土地经营规模与地租之间呈现以下基本关系:在较小经营规模范围内,地租保持不变,而且较低;超出一定规模,地租会逐渐上涨达到上限值;之后不管经营规模多大,地租可能都保持在上限值。种植经济作物的土地地租下限值要高于粮食作物的地租下限值,而且在相对较小规模上就开始上涨。在不考虑其它因素的前提下,农村土地经营中存在地租越高、资本收益率越低的基本趋势,地租挤压利润空间的现象比较普遍。地租达到上限值时,资本收益率为零,行政干预也阻挡不住地租的上涨。因而,土地经营规模与资本收益总额并不是一直成正比关系。与经营规模扩张相伴随的是总成本的增加、管理型交易成本的增加以及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增加,加之地租挤压利润,农村土地经营资本总收益存在一个上限值。通常情况下,种植经济作物达到资本收益总额上限值的经营规模要小于粮食作物资本收益总额上限值的经营规模。第三,每种土地经营模式的可持续发展都存在关键制约因素。农业收入与非农业收入差距较大和农业生产成本上升较快是所有土地经营模式面临的两个共性问题。除此之外,小农经营模式的可持续性受资本收益总额制约。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商品化迫使小规模土地经营难以支撑家庭生计,在城镇或非农行业难以就业的劳动力、土地经营产品种类调整和其它收入支撑小农经营模式。家庭农场经营模式的可持续性受地租和规模扩大引起的管理型交易成本制约。松江家庭农场经营模式的成功离不开较高的政府财政补贴。地租影响资本收益率的高低。如果家庭农场要获得更高的资本收益总额,可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但会面临随之增长的管理型交易成本。合作经营模式的可持续性受成员异质化及其引起的管理型交易成本制约。合作社理论要求合作社应是一个成员同质化比较明显的组织,但是中国实践中的合作社是一个复合体,小农、家庭农场、村集体和公司都可能居于其中,他们借助这个平台各取所需。合作社领办主体必须能够克服成员异质化的负面影响和其引起的管理型交易成本。公司经营模式的可持续性受地租和管理型交易成本制约。公司经营模式流转而来的土地地租较高,还要应对长期雇佣人员的激励与监督难题。集体经营模式的可持续性受股份型收益分配和管理型交易成本制约。一旦经营失败,土地经营效益不能支付地租和股份型收益,那么集体合作社则可能解散。合作社管理人员所获得的收入和长期务工人员相当,比之前单干时更少。对合作社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管理成本较高。第四,可以从四个方面改进农村土地经营模式。一是平衡农村土地经营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小农、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公司在土地经营中保持独立的生产经营决策权、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但是在整个产业链中进行合作,各自能获得比不合作更高的资本收益。这种合作要有一种恰当的利益平衡机制。二是完善适合不同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每种土地经营模式都不太可能把所有的市场型交易内化为管理型交易,都或多或少需要一定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过多内化市场型交易都可能存在成本过高和机械设备使用率不高等问题。因而,需要完善适合不同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包括公司化农业社会化服务和集体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三是适时引导“家庭农场+合作社”土地经营模式的发展。“家庭农场+合作社”土地经营模式的发展具备两个现实条件,即生产力发展水平与资本收益总额需求大幅提升,乡村生产和生活呈现分离趋势。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构成及其相互作用产生的生产方式和社会环境发生变化,具体而言,农村土地经营模式发生变迁,要求上层建筑或者说政府职能也要相应地做出调整。政府职能应由补贴型转向服务型,包括以下具体方面:加大农业基础设施资本投入,改进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方式,降低“家庭农场+合作社”土地经营模式的生产成本;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降低“家庭农场+合作社”土地经营模式的管理型交易成本和市场型交易成本;在普惠金融、新技术应用和产品加工销售方面给予“家庭农场+合作社”土地经营模式更多的支持与指导,提高其资本收益率。四是尊重农民选择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自主权。认识农民类型多样性对农村土地经营模式选择的客观影响,发挥区域内规划服务对农村土地经营模式选择的积极作用。用土地经营产权效率对当前中国农村土地经营进行五种模式的概括并对其管理效能和土地经营效率进行全面比较分析,可能是比较冒险的尝试,希望藉此尝试,能够对推进中国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深入研究有所突破,有所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