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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铁腕反腐,掀起了新一轮反腐高潮。为此,我国开展了“天网行动”等系列“国际追逃”专项行动。截至2018年11月30日,我国已先后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4997人。其中,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1015人,包含“百名红通人员”56人。由于国家间法律制度和法治文化的差异,要想推动国际引渡、刑事司法协助和遣返的顺利开展,请求国需要在合适的时机向被请求国作出量刑承诺。量刑承诺在我国当下开展的系列“国际追逃”专项行动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助推了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顺利开展。但是,我国的量刑承诺制度也并非完美无瑕,也突显出一些立法和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弥补对完善我国量刑承诺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除引言和摘要外,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就我国量刑承诺制度进行综述。首先,对于量刑承诺的概念和性质,国内学界的观点并不统一。笔者认为量刑承诺是外交承诺和司法承诺的统一,是指在国际引渡、遣返和刑事司法协助中,请求国根据被请求国的要求,在国内最高审判机关决定后,由相应机关向被请求国送达的不判处或者不执行某种刑罚,以及其他减轻处罚的保证。其次,我国量刑承诺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一是量刑承诺适用前提条件,即量刑承诺不能损害本国国家主权、利益、安全和公共利益,且需以被请求国同意引渡、遣返、提供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为条件;二是量刑承诺的决定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作出机关包括外交部和司法部;三是量刑承诺在被请求国接受和认可后方可在被请求国生效;在推动国际引渡、遣返、刑事司法协助顺利开展后,请求国国内相关机关必须遵守之前作出的量刑承诺;四是量刑承诺的类型应包括不判处和不执行死刑的承诺、其他类型的减轻处罚承诺。最后,我国量刑承诺的适用范围应包括国家间开展的引渡、遣返、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部分重点对我国量刑承诺制度存在的设立价值和法律依据进行深入的分析论述。首先,我国量刑承诺制度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做支撑,刑法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和刑法平等性的要求都为我国量刑承诺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提供了理论支撑。其次,量刑承诺制度对实现我国刑法的平等性,保障我国《刑法》的权威具有重要作用。再次,我国的量刑承诺制度,有《引渡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国内法和我国签署或批准加入的条约、公约作为法律依据,其合理性不言而喻。
第三部分主要对我国量刑承诺制度存在的立法不完善以及司法适用方面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进行分析概括。一方面,量刑承诺制度国内立法不完善:一是量刑承诺“幅度”尚未进行明确法律限定;二是量刑承诺监督落实机制缺失;三是量刑承诺立法缺乏程序性规定,量刑承诺的启动、决定等关键程序缺乏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司法适用方面存在的不规范情况:一是遣返过程中作出的量刑承诺于法无据;二是未将量刑承诺作为裁判依据写进裁判文书,使量刑承诺的落实在形式上得不到体现;三是部分“量刑承诺”的作出程序不合规定。
第四部分重点针对我国量刑承诺突显的问题提出可操作性的完善建议。针对我国量刑承诺制度在立法和司法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和规范司法适用来弥缺。第一,制定我国量刑承诺制度实施细则,完善我国量刑承诺制度国内立法:一是应当限定量刑承诺的“幅度”,使对外量刑承诺的“幅度”法定化;二是引入人民检察院“抗诉”机制,发挥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保证量刑承诺在国内诉讼全过程的落实;三是建议细化量刑承诺制度程序性规定,明确量刑承诺的启动、决定等程序;四是可以将遣返中作出量刑承诺“合法化”,规定遣返中需要作出量刑承诺的参照《引渡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实施,使遣返过程中对外作出的量刑承诺有法可依。第二,规范我国量刑承诺司法适用:一是将量刑承诺作为裁判依据写进裁判文书,使量刑承诺融入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在形式上体现量刑承诺的国内约束力;二是严格依法对外作出量刑承诺,避免违反法定程序对外作出量刑承诺案例的发生。
本文除引言和摘要外,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就我国量刑承诺制度进行综述。首先,对于量刑承诺的概念和性质,国内学界的观点并不统一。笔者认为量刑承诺是外交承诺和司法承诺的统一,是指在国际引渡、遣返和刑事司法协助中,请求国根据被请求国的要求,在国内最高审判机关决定后,由相应机关向被请求国送达的不判处或者不执行某种刑罚,以及其他减轻处罚的保证。其次,我国量刑承诺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一是量刑承诺适用前提条件,即量刑承诺不能损害本国国家主权、利益、安全和公共利益,且需以被请求国同意引渡、遣返、提供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为条件;二是量刑承诺的决定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作出机关包括外交部和司法部;三是量刑承诺在被请求国接受和认可后方可在被请求国生效;在推动国际引渡、遣返、刑事司法协助顺利开展后,请求国国内相关机关必须遵守之前作出的量刑承诺;四是量刑承诺的类型应包括不判处和不执行死刑的承诺、其他类型的减轻处罚承诺。最后,我国量刑承诺的适用范围应包括国家间开展的引渡、遣返、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部分重点对我国量刑承诺制度存在的设立价值和法律依据进行深入的分析论述。首先,我国量刑承诺制度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做支撑,刑法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和刑法平等性的要求都为我国量刑承诺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提供了理论支撑。其次,量刑承诺制度对实现我国刑法的平等性,保障我国《刑法》的权威具有重要作用。再次,我国的量刑承诺制度,有《引渡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国内法和我国签署或批准加入的条约、公约作为法律依据,其合理性不言而喻。
第三部分主要对我国量刑承诺制度存在的立法不完善以及司法适用方面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进行分析概括。一方面,量刑承诺制度国内立法不完善:一是量刑承诺“幅度”尚未进行明确法律限定;二是量刑承诺监督落实机制缺失;三是量刑承诺立法缺乏程序性规定,量刑承诺的启动、决定等关键程序缺乏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司法适用方面存在的不规范情况:一是遣返过程中作出的量刑承诺于法无据;二是未将量刑承诺作为裁判依据写进裁判文书,使量刑承诺的落实在形式上得不到体现;三是部分“量刑承诺”的作出程序不合规定。
第四部分重点针对我国量刑承诺突显的问题提出可操作性的完善建议。针对我国量刑承诺制度在立法和司法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和规范司法适用来弥缺。第一,制定我国量刑承诺制度实施细则,完善我国量刑承诺制度国内立法:一是应当限定量刑承诺的“幅度”,使对外量刑承诺的“幅度”法定化;二是引入人民检察院“抗诉”机制,发挥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保证量刑承诺在国内诉讼全过程的落实;三是建议细化量刑承诺制度程序性规定,明确量刑承诺的启动、决定等程序;四是可以将遣返中作出量刑承诺“合法化”,规定遣返中需要作出量刑承诺的参照《引渡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实施,使遣返过程中对外作出的量刑承诺有法可依。第二,规范我国量刑承诺司法适用:一是将量刑承诺作为裁判依据写进裁判文书,使量刑承诺融入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在形式上体现量刑承诺的国内约束力;二是严格依法对外作出量刑承诺,避免违反法定程序对外作出量刑承诺案例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