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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社会已经进入转型时期,社会结构发生巨大的变化,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引发了程度不同的社会震荡,由此产生大量的群体性纠纷。可以预见,在今后一个时期,群体性纠纷将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首要问题。因此,如何在尽可能地预防、减少群体性纠纷的同时,根据其特点建立并完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我国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目前,由于社会体制、司法环境和法律自身的局限性等因素,我国民事诉讼上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备受冷落,无法很好地解决越来越多的群体性纠纷。为此,本文以群体性纠纷的非诉讼化解决为题。在考察域外制度设置和实际运作情况的基础上,对我国群体性纠纷及其解决制度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和比较,提出以“类型化”非讼方式解决群体性纠纷,完善我国群体纠纷非讼解决机制,以期为更好地解决群体性纠纷提供一种可行的思路。本文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为群体性纠纷的概述。主要阐述群体纠纷的概念、特点和价值,对群体性纠纷有一个较为具体的把握。并分析了群体纠纷对于社会的不利影响,从而引导出如何以更好的方式解决群体性纠纷,以及设置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第二章对群体性纠纷非讼解决途径的理论研究。开头简要介绍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概念,然后从一般理论的层面对群体纠纷非讼解决的文化、经济(成本-效益)、多重性质等进行全面的分析解读,从而对为什么将非诉解决机制引入群体纠纷领域加以理论上的支持。第三章对域外群体性纠纷的非讼化途径的比较研究。本章主要对美国、德国、日本的非讼纠纷解决制度进行了考察,从中探求各国群体性纠纷非讼解决机制设置的特点和规律,以便为我国群体纠纷非讼解决机制的革新与完善提供参考。第四章在对我国转型期群体性纠纷的概况分析基础上,通过实证分析方法对我国现有群体性纠纷的人民调解、信访等非讼化解决机制的现状作一个较为系统的论述,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根据现实情况,必须对之进行改革。第五章是本篇论文的核心,即通过对我国群体性纠纷的类型划分,设立对应非讼解决途径。按照“类型化”非讼处理思路,阐述如何完善有关具体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