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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民商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对特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跨国民商事管辖权的价值取向,就是指立法者在制定以及协调跨国民商事管辖权规则时,对所涉相关法律价值进行的排序以及取舍。在传统的跨国民商事管辖权领域内探求意思自治的最大化,是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协调跨国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必由之路。而囿于各国立法所确立的跨国民商事管辖权的价值取向过于狭隘和保守,跨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及其价值取向与跨国民商事交往的现实脱轨。因此,研究跨国民商事管辖权的价值新取向具有理论价值和制度意义。论文第一章探讨了跨国民商事管辖权的价值取向的一般理论,既有对其内涵以及历史发展的静态分析,也有对跨国民商事管辖权的现有价值取向及其存在问题的综合性评述。其中,在论述跨国民商事管辖权的应有价值时,从法的价值及其位阶的法理学视角探讨了法的一般价值对于跨国民商事管辖权的应有价值取向以及实然价值取向的影响。论文第二章阐述了跨国民商事管辖权价值新取向的内容及其制度依托——协议管辖,从国际私法趋同化以及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必然趋势来证明确立跨国民商事管辖权的价值新取向具有必要性,以及在公权力与私权利竞相角逐的国际私法领域内确立跨国民商事管辖权价值新取向的合理性。论文第三章以现有国际、区域以及国别性立法来评析国际社会对跨国民商事管辖权价值新取向的不同反应,证明了协议管辖制度已在国际社会得到肯定的同时,又指出了其适用的保守性及其根本原因。论文第四章以跨国民商事管辖权价值新取向来改革中国现有的管辖权制度,并诠释出中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的应有价值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