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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无论是国家之间还是国家与非国家实体间的武装冲突,敌对双方的军事实力都存在明显的不对称,并且这种不对称性在日渐扩大,作为这一现象的结果,导致违反武装冲突法的诱因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强度,不遵守作战行为规则的做法已经不再是一种在冲突中具有时间和空间局限性的偶发现象,而是成了当代许多武装冲突自开战时起就具有的,不断出现的结构性特征,成了弱势一方对抗强势一方常规的战术手段。究其原因,当面对一个占据绝对军事技术优势的敌人时,由于无法找到其强势对手的任何军事弱点,较弱小的一方从一开始就强烈感到必须寻求实施武装冲突法所禁止的作战手段和方法,以抵消其对手的优势来获得生存或保存实力。本文着重梳理了当下不对称战争这一普遍现象,思考传统的武装冲突法在多大程度上还对其起到规制作用,同时,笔者也对传统武装冲突法面临的一些挑战做了详细剖析。比如区分原则、比例原则,以及作战双方无视预防措施带来的人道灾难问题;最后,笔者尝试提出一些改进建议以期待逐步缓和非对称战争双方不遵守法律的“恶性循环”,最终使非对称冲突进行得更加公平、有序、人道和文明。具体来说,在本文的第一部分,笔者介绍了不对称战争的内涵、源起、分类及其相关问题,战争样态的发展,从对称到不对称,从国家之间的战争到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间的战争,在当代武装冲突中,这种不对称性日益显著,发达国家凭借着军事技术上的绝对优势,使武装冲突的另一方在战争一开始就面临着遭受毁灭性打击的危险。于是,弱势一方为了求生存,保存自身实力,“被迫”频频采取不对称战略——表现为城市游击战与恐怖主义。紧接着,笔者列出了不对称战争的三大特征,以此来补充说明不对称战争双方在武装冲突法面前的种种不对等,为后来违法行为的展开做好铺垫。在文章的第二部分,笔者从不对称战争下武装冲突法的适用与挑战展开论述,毫无疑问,在规制战争双方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方面,传统武装冲突法仍大有可为,特别是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的底线保护作用以及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两项附加议定书都有明确的依据性。为此,笔者选取了当下两类典型的不对称战争样式来证明这种适用性。在第二章的下半部分,笔者详细论述了传统武装冲突法应对不对称战争的挑战方面的问题,包括区分原则的反用,扩大了的比例原则,紧接其后分别列出了挑战的表现,区分原则本是武装冲突法的核心,但在不对称战争条件下,弱势一方故意将作战区域平民化,以混淆平民和武装部队成员之间的区别,加大优势一方回击时的难度,而正因为这种辨别难度的加大,加之弱势一方屡屡违反作战法规,互惠的基础荡然无存,优势一方最终扩大了比例原则的适用。不过,笔者在此提出,作为军力优势一方,因其在武装冲突法上天然地占据权利上风,为了避免扩大的比例原则带来无休止违法的“恶性循环”,非常有必要强调其注意义务,比如精确制导武器下的预防措施,攻击之前的目标审查以及最终决定攻击之前的有效警告。在本文的第三章,也就是文章的最后部分,笔者试图多角度地提出一些建议以完善目前武装冲突法在应对不对称战争时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状态。包括限制大国滥用战争权,采取非军事手段解决化解矛盾,建立更加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文化新秩序,(公正的果实将是和平的到来),加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人道主义监督以及强化并落实战后法的责任机制。需知,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意味着冲突双方将始终逃不出违法的“恶性循环”怪圈,只有双方权利义务朝着更加平等的方向迈进,那么他们在遵守武装冲突法的意愿方面将更加自觉和积极,战争也将会进行得更加文明和人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