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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选取了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作为研究点,将处理好案例指导制度和司法解释的关系作为研究内容。主要分析了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案例指导制度对其改造的正当性和可行性,进而提出了以例释法的改造方案,以图处理好案例指导制度和司法解释的关系,从而解决司法解释“立法化”倾向明显和案例指导制度实践情况不理想而无法发挥作用的问题,进一步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本文前四章主要介绍了选题、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的历史沿革和产生原因、两者的关系及其以例释法的正当性、判例制度在域外部分国家的发展及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等。首先引言部分,对本论文的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内容、选题背景等进行了说明。第一章,先对案例指导制度和司法解释的相关基本概念进行了简述,同时对两者的历史沿革进行了梳理,从而确定了论文所研究案例指导制度和司法解释的内涵和外延。最后对两者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生成原因和发展进行了梳理、归纳和总结。第二章,将案例指导制度和司法解释的关系及以例释法的正当性作为研究重点。首先介绍了案例指导制度在建立之初被称为我国法制建设中里程碑性质的突破,但发展到今天生成机制不完善、实践情况不理想仍是案例指导制度需要面对的问题和司法解释虽然对法制发展贡献斐然,但主体、形式、内容等仍存在很大的不足。其次,研究了案例指导制度和司法解释的关系,指出指导性案例可通过归纳上升为司法解释,两者应是一种融合的关系。最后,分析了案例指导制度可对司法解释进行改造进而实现以例释法模式的正当性。提出以例释法是我国司法审判的客观要求,同时两大法系的相互借鉴与吸收成为世界发展的趋势和我国混合法的历史更为以例释法提供了正当性基础。第三章,介绍了英国、德国和日本三个国家判例制度的发展。从判例报告、遵循先例原则和先例取得拘束力的条件三个方面梳理了英国的判例法;从司法判例的编纂技术和适用两个方面梳理了德国的判例制度;从裁判所简介和司法判例的地位、判例的变更两个方面梳理了日本的判例制度。在梳理了每个国家的判例制度后深入分析了这些国家和地区判例制度的优缺点和我国可借鉴的地方。第四章,是对全文的总结。从法律、审判组织和司法探索三个方面论述了现在我国已具备了适用以例释法模式的先决条件后,提出了以例释法具体模式的设计。以例释法模式具体分为了指导性案例的确立和指导性案例身份的转变两个部分。指导性案例的确定主要是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在案例的选取、报送、审查等方面做出一些改进;指导性案例身份的转变是在指导性案例确立后将其中形成的成熟规则上升为司法解释,最终实现以例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