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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刑事证据法理论中,有关实体法的证明理论皆以规范定罪活动为中心。在量刑程序中,被告人已经被定罪,无罪推定原则不再直接适用,证明对象也由定罪事实转换为量刑事实,此时我们需要重新评估那些旨在保证定罪准确性的证明规则,有必要确立针对量刑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并重新设置相应的证明标准,规范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促进量刑在程序上与实体上的双重公正。本文以“量刑事实的证明”为研究对象。引言部分简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范围、研究现状、研究意义等基本概况。正文一共包括五章,分别是:第一章,量刑事实的概念与构成要素;第二章,量刑事实的证明方法;第三章,量刑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第四章,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第五章,量刑程序独立化:量刑证明规则适用的应然语境。在第一章,文章首先对量刑事实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廓清了量刑事实与犯罪事实、定罪事实间的关系,并论述了量刑事实的独立性。随后对量刑事实构成要素的立法现状及现有理论研究的进行了分析和反思,并以便利刑事证明为基本立足点,对量刑事实的构成要素进行了重新梳理。在第二章,文章先分析了两种基本证明方法即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的概念及功能,而后阐述了实体法事实证明方法的选择问题,通过分析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设置的实际情况认为我国应选择分离证明模式,即对不同的量刑事实分别采取不同的证明方法,最后本章详细论述了各种量刑事实的证明方法的选择问题。在第三章,文章首先以比较法的视角考察了国外关于量刑事实证明责任分配的情况,接着提出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础效力”和“辐射效力”两个新概念,并论述了无罪推定原则在量刑程序中不再具有基础效力而只有辐射效力,然后进一步指出“谁主张、谁举证”是量刑事实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并设计了具体的分配规则,最后本章论述了法官在量刑事实证明过程中的作用。在第四章,文章首先对量刑事实证明标准进行了域外考察,并对我国现有的量刑事实证明标准及相关改革进行了评述,接着论述了我国应建构体系性的量刑事实证明标准,并提出了的具体建构思路。在第五章,文章分析了针对量刑事实的证明规则只有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才能发挥预期作用,提出量刑程序独立化的主张,并对相关配套制度改革进行了初步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