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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不再满足于外部物质世界的保护,而是更关注精神世界不受侵害。精神损害赔偿使人的尊严和精神世界成为法律所保护的重要对象,是现代国家人权保护的一项十分重要制度。世界各国立法都重视这种制度,理论研究也在不断升华。总体来说,都在逐渐拓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有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还是存在着一些不完善之处,需要理论的继续深入研究和实践的不断探索。本文在此基础上讨论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概况,分析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为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提供思路,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不足提出建议。文章首先介绍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问题。主要从概念入手分析制度的由来,如何定义和理解等;同时介绍精神损害的特征以及制度存在的意义。其次,文章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沿革进行介绍。该部分分为两个主要的部分,一部分讨论国外的制度发展概况;另一部分介绍我国制度的现状。再次,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方面。提出我国法律以列举的方式明确限制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这造成我国法律法规的诸多列举的规定并不能够充分应对现实中不断涌现出来的复杂的问题。针对现实的需要,我们法律应该扩充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在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方面。针对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如何确定现实中说法不一,司法实践中也操作不一。现在的司法解释更是倾向与以侵权人的行为来确定赔偿金额,文章主张针对精神损害的性质更应该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来确定相关金额。此外,文章对精神损害赔偿在几个特殊领域适用问题进行讨论,例如刑事犯罪中是否应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违约行为中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以及法人是否具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资格等等做出讨论。最后,本文针对我国相关规定的不足做出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同时提出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设想,我们应该确立将精神利益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益,对其进行法律上的保护,只要存在侵害精神利益的情况就应该存在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