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

来源 :河北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Q74788102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不再满足于外部物质世界的保护,而是更关注精神世界不受侵害。精神损害赔偿使人的尊严和精神世界成为法律所保护的重要对象,是现代国家人权保护的一项十分重要制度。世界各国立法都重视这种制度,理论研究也在不断升华。总体来说,都在逐渐拓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有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还是存在着一些不完善之处,需要理论的继续深入研究和实践的不断探索。本文在此基础上讨论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概况,分析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为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提供思路,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不足提出建议。文章首先介绍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问题。主要从概念入手分析制度的由来,如何定义和理解等;同时介绍精神损害的特征以及制度存在的意义。其次,文章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沿革进行介绍。该部分分为两个主要的部分,一部分讨论国外的制度发展概况;另一部分介绍我国制度的现状。再次,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方面。提出我国法律以列举的方式明确限制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这造成我国法律法规的诸多列举的规定并不能够充分应对现实中不断涌现出来的复杂的问题。针对现实的需要,我们法律应该扩充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在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方面。针对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如何确定现实中说法不一,司法实践中也操作不一。现在的司法解释更是倾向与以侵权人的行为来确定赔偿金额,文章主张针对精神损害的性质更应该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来确定相关金额。此外,文章对精神损害赔偿在几个特殊领域适用问题进行讨论,例如刑事犯罪中是否应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违约行为中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以及法人是否具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资格等等做出讨论。最后,本文针对我国相关规定的不足做出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同时提出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设想,我们应该确立将精神利益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益,对其进行法律上的保护,只要存在侵害精神利益的情况就应该存在精神损害赔偿。
其他文献
对中国“宗族乡村”及民间信仰的研究一直是文化人类学研究的热点。本文对福州市郊林浦村做个案研究,将田野调查和地方文献研究相结合,对“宗族乡村”中的民间信仰进行了细致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结合新时代的特点和当代中国的实际进行理论探索,不断把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发展推向了一个新
当今国际形势复杂多变,而中国又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类矛盾问题突显,社会潜在的不稳定因素较多,占有全国总人口2亿多的农民工是我国的一个弱势群体,他们承受了我国改革发展的
在现代社会分工日益精细的时代背景下,团队与合作已经演变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个人如果脱离了有效的团队是难以获得成功的。大学生作为社会成员中
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建设实际相结合,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
2016年1月,以应对朝鲜导弹和核试验的威胁为由,朴檀惠政府决定将美国的“萨德”反导系统在韩国部署。“萨德”入韩对东北亚乃至整个亚太地区的安全产生了极大的破坏性影响: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