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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初,格劳秀斯提出的航行自由理念,使历史上一直存在的海洋割据和海洋垄断现象得以终结,开始了海上航行的新篇章,从此“航行自由”被国际社会所认可,成为了国际海洋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第三次联合囯海洋法会议是航行自由观念发展的又一重要转折点,1982年《联合囯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航行自由为核心理念,不仅使航行自由制度得以完善,而且通过成文国际立法使之体系化。至此,航行自由制度已成为以公海航行自由和囯家管辖水域中的航行自由为内容的综合性制度。航行自由制度的创立和完善为国际社会和平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由于《公约》本身的局限性,海上航行活动并未得到全面规范,部分区域的模糊空白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巨大争议。与此同时,不同国家从各自的国家利益出发对《公约》的相关条文进行了不同解读,使《公约》本身的规范标准失去了权威性,内容和边界变得模糊。从国际法角度分析,南海航行自由问题主要表现为中美两国之间的分歧,美国利用其霸权主义滥用和曲解《公约》的海洋法相关条款,使其在南海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合法化,扰乱南海的稳定局势,而中国对此持强硬态度和强烈反对,两国的国家利益对峙导致南海航行自由问题持续升温。“航行自由”问题虽然导致两国摩擦不断,敌意增加,但也促使两国理性化解分歧,加强信任措施机制的建设。除此之外,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和资源开发与航行自由的冲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航行自由的冲突,人类集体安全与航行自由的冲突等新问题也接踵而至,这些问题的出现都依赖于国际立法来规范。航行自由制度的完善不仅是国际社会的当务之急更是中国走出去战略的必要条件,为了保护中国南海的合法权益,为了合理的海上维权行动不被美国等西方大国误解为妨碍航行自由,我国需要重新审视航行自由制度。给予1982年《联合囯海洋法公约》历史性的正解是当前国际海洋法的主要课题之一,我国应积极参与《公约》关于航行自由制度的国际立法完善,积极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本文的框架由引言、正文、结论构成。其中正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论述《联合囯海洋法公约》中的航行自由制度,通过列举《公约》中对航行自由制度的相关规定,从国际法层面上理解航行自由制度的边界,同时对南海航行自由的价值进行分析,主要从我国、南海周边国家、国际社会三个方面展开讨论,为后文更好地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做铺垫。第二部分详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规范航行自由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重点阐述专属经济区内资源的开发以及军事活动与航行自由的冲突问题,然后提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人类集体安全与航行自由的冲突问题,进而针对问题的原因展开深度分析,最后详细阐述了南海航行自由问题的主要聚焦点:中美南海航行自由问题。主要从中美双方基于不同的国家利益、海洋战略对《公约》的不同解读入手展开讨论,为后文中美航行自由问题的更好解决提供了思路。第三部分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航行自由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首先从我国国内法的缺陷出发,对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来完善南海航行自由的国内法律制度,这是解决南海航行自由问题的关键,也是保障我国国家安全稳定的重要举措;其次具体分析针对美国的“航行自由计划”,我国应采取的对策,协调双方在航行自由问题上的分歧,建立命运共同体的认知,从而使双方追求共同的经济利益。最后从国际间合作和区域间协作入手进一步探讨南海航行自由的实现需要构建国家间的合作机制和信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