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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权利保护倍受法学界长期关注。随着刑事司法理念由传统的以犯罪人人权保护为中心转变为现代的犯罪人、被害人人权同等保护,尤其是在国际范围内,建立和完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已是司法改革的趋势和人权保障法治基础。因此,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视角研究被害人权利保护颇具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然而,我国目前缺失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这既有悖于国际司法改革潮流,也不利于我国法治建设,更无法对大量的刑事被害人给予制度性救济,因此,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意义重大。本文慎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作为研究视角,通过自己的研究,期望对我国从立法上尽早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律制度尽绵薄之力。论文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较准确地界定刑事被害人及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概念,通过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与国家补偿、国家赔偿、刑事损害赔偿等相关概念的比较,从理论上较准确界定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指被害人因犯罪或者刑事违法行为而遭受物质、精神或者其他侵害,由于案件尚未侦破、未予定罪处罚或犯罪人无力赔偿且通过法律等途径无法获得救济,致使被害人或其亲属生活陷入困境,国家通过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这里的“刑事被害补偿”不仅包括人身、精神损害补偿,而且包括符合一定条件的财产损害补偿,这是本文的创新点之一。同时梳理了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历史演进。
第二部分着重论述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其价值分析。通过梳理、分析社会契约、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理论,赞同以国家责任说为基础,以社会保险说和社会福利说为辅,作为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石。并从构建和谐社会、彰显公平正义、保障人权、防控犯罪、弥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顺应国际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发展趋势等维度全方位、深层次论证构建该制度的价值,这也是本文的一大亮点。
第三部分论述我国目前经济基础坚实、学术理论准备充分、司法实践经验成功积累以及公民权利渴求,为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创造了现实条件;我国是联合国成员国之一,《为罪行和滥用权利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基本原则宣言》等国际性文件对我国具有约束力,况且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均为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四部分重点讨论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具体构想。首先讨论构建该项制度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模式,提出公平正义原则、有条件和及时适当补偿原则、赔偿为主补偿为辅原则、同等和对等原则等立法原则;借鉴国外先进立法模式,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先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可以制定单独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分阶段混合立法模式。在具体制度构想上,笔者通过比较研究英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现有的补偿法律,取其精华,拿来为我所用。补偿对象为遭受犯罪或者刑事违法行为侵害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或亲属,在中国领域内遭受犯罪侵害的无国籍人或外国人,采对等和同等原则;补偿范围和条件主要针对人身伤害,应由死亡或身体上的、精神上的或心理上的伤害引起的任何经济损失,严格规定对轻微伤害和财产损害的补偿条件;补偿标准应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计算标准施行;多元化补偿金渠道,并设立补偿专项补偿基金,确保其保值增值;综治委作为补偿机关,并设定告知、申请、调查、决定、救济、先予给付等程序。这也是论文的重点创新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