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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作为土地市场的主导者,在城市土地配置与利用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与作用。近年来,受土地财政与职位晋升等因素的激励,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日趋凸显,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土地违法面积和案件数居高不下。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不仅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应该也与其官员的特征和经历等有着一定的关联。而从已有的相关文献来看,探讨地方官员个人特征与其违法行为间关系的研究并不多见。本文主要考察地方官员“本地化”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影响。这一研究对于深入理解土地违法行为的产生机理、引导地方政府合法有序地配置和利用土地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首先对官员“本地化”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和内涵解析,并从理论层面分析了地方官员“本地化”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影响。随后通过搜集国家土地督察局网站的土地违法典型案例进行了统计分析,结合违法案件的有关数据和市级官员的信息,初步探讨了官员“本地化”与土地违法间的相关性;然后通过构建计量经济模型,采用1999-2013年中国大陆3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面板数据,进一步系统检验了地方官员本地化对土地违法行为的作用路径与影响程度。研究结果显示,地方官员“本地化”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影响显著,具体来说,第一,相比于籍贯为外地的官员,本地籍贯的官员由于具有家乡情结和为当地谋求理性发展的心理,会减少当地土地违法行为的产生;第二,由于晋升于本地的地方官员比外地晋升的官员拥有更强大的关系网络,本地晋升的官员更容易产生土地违法行为;第三,除了市长以外,地方官员的任期与当地土地违法行为存在倒U型关系,即随着官员任期的增加,土地违法面积呈现先增后减的趋势,而市长由于特殊的晋升路径与预期,其任期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影响与其他官员相反;第四,不同职位的地方官员“本地化”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影响效果不同,总体来说省(市)委书记比省(市)长对土地违法的影响更强烈;第五,东中西部地区的地方官员“本地化”影响效应存在差异,东部地区的官员影响更显著。论文最后就如何处理官员“本地化”带来的正面和负面影响,从而减少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提出了几点政策建议。第一,官员异地交流制度在交流标准的考量、交流对象的选择、制度施行的地区等方面应进行丰富和改进;第二,合理设置地方官员的任职期限,不宜过短或过长;第三,严格土地督察执法工作,并建立土地违法的官员负责制;第四,打破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推进二级市场的发展,从而减少官员的违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