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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措施作为版权保护的有效手段,越来越多的被计算机软件版权人所采用。但是技术措施对版权进行保护的同时,会不适当的强化版权人权利,而有可能损害使用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破坏三者利益的均衡,不利于社会的科技发展与进步。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仅对技术措施作了原则性的法律规定,不具有司法实践操作性。2006年通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虽然初步确立了关于技术措施的法律制度,改变了司法操作空白的状态,但却具有一定局限性,即只是规范为保护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对于为保护计算机软件版权其他权利的技术措施没有涉及。因此我国关于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的版权制度并未完全建立,需要对此进行改进完善,从而促进计算机软件产业的良性发展。本文从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入手,通过对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的经济学分析,推导出技术措施的法律属性;通过对国际社会和部分国家关于技术措施的版权立法和实践的比较分析,归纳出技术措施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通过分析我国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的发展状况和面临的问题,提出具体的立法途径、基本原则和立法建议,以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的版权法律制度。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四部分,分述如下:第一部分,首先对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保护的发展做了回顾,结合技术措施与计算机软件的各自定义,总结出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的定义;然后从不同角度对当前使用的计算机技术措施进行分类介绍,为后续文章的讨论做好铺垫;最后阐述了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的滥用带来的诸多法律问题。第二部分,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进行分析。通过引入著作权激励理论,利用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得出版权人对计算机软件采取技术措施的合理性;根据帕累托效率标准,利用帕累托改进方法,分析出对技术措施进行限制的必要,从而得出对版权人技术措施的限制性;通过引入新兴经济学中的传真机效应理论,分析了版权人为了追求保护版权权利与获取经济利益最大化之间的最佳平衡点,在技术措施的运用与寻求技术措施法律保护上的多变性与灵活性。第三部分,介绍分析了WIPO两个公约以及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对技术措施立法和实践的情况。同时运用版权理论,对这些国际社会和国家关于技术措施法律制度的实体内容、程序规定、立法背景等进行了分析比较,并做出了客观评价。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版权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认为我国技术措施的版权制度并未完全建立,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不强。为了促进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必须对技术措施法律制度的缺陷进行改进,建立完善的技术措施保护制度。基于此,提出了具体的立法途径、立法原则与立法建议,并对我国技术措施法律制度的确立充满期望与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