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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散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合同法》和《劳动法》以及《对外贸易法》等法律规范中,缺乏系统而完整的单行法加以调整。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科学技术不断高速发展,除了在传统知识产权体系下对技术和信息加以保护外,针对某些信息的特殊性要求通过商业秘密法加以保护的模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主要是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求。知情权是现代法律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概念,从早期作为保护新闻自由的原则依据逐渐渗透到广泛的社会诸多领域之中,其内涵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因此成为了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一项基本权利,体现了公民对信息利益的要求。知情权所保障的就是生命利益和财产利益之外的自由利益,即信息自由的实现。信息披露可以归纳为知情权的义务主体主动地公开相关信息。知情权义务主体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公法领域内政府行政机构;另一类是私法领域内掌握大量商业秘密的经济个体,包括参与经济运行的企业、团体和个人。本文重点关注的是后一类知情权义务主体的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冲突及其解决。商业秘密的私权性显而易见,其构成要件上要求对特定信息加以保密,杜绝信息扩散;信息披露却恰恰相反,对于特定的信息要求公开,使得普通公众所知悉,即两者之间相互对立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公开理念与保密理念的价值冲突之上,实质上体现了以社会为本位的公权与以个体为本位的私权之间的矛盾,这也是本文重点阐述的内容。本文首先概述了商业秘密和知情权基本概念;接下来重点论述作为私权性的商业秘密与信息披露制度之间价值张力冲突;然后按照经营信息和技术秘密的分类,详细介绍了商业秘密信息在披露和保护两方面之间的协调和平衡。最后,笔者针对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的现状,指出现存立法中对于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不足之处,重点从信息披露制度构建的角度提出若干可行性建议,进而为最终《商业秘密法》的制定进行理论上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