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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晚唐五代时期司法制度中最为突出的特点便是军人主狱,由军人组成的军事司法机构控制和主导了司法权,对这一时期的法制状况产生了巨大和直接的影响。通过研究军人主狱可以更好地揭开中晚唐五代法制的面貌。中晚唐五代的法制状况与唐初相去甚远,其中突出表现即为中央和地方建立的军事司法机构攫取了由文官主导的正常司法机关的权力。无论是中央的隶属于禁军或亲军的军事司法机关还是隶属地方的藩镇或衙兵的军事司法机关,其司法权力都是通过剥夺和削弱正常国家司法机关原有的权力而获得的。它们的司法权力在实际运转中十分广泛,既包括审理和管辖与军人有关的案件,也有谋反、谋逆等重大刑事犯罪,甚至是民事纠纷也属于它们的实际管辖之内。这样的司法权力分配事实上彻底肢解了唐代前期完备的法制体系和秩序井然的司法体制。形成军人主狱的原因有许多,究其根本是安史之乱后国家经济基础和社会格局的巨大变化。统治者为了应对时局,抛弃了唐初崇尚恤刑,力求宽简的立法思想,转而以严刑峻法来加强最高统治。军人集团势力在天宝军兴以后的恶性膨胀,也成为军人得以执掌刑狱的主观原因。而就法律本身来说,中华法系刑起于兵的渊源,成为了重要的历史依据。中华法系的律家没有发展出古代西方以古希腊和罗马为代表的发达的法学思想,不注重将法学作为一门关于正义和自由的科学研究,而仅仅是作为统治者维持秩序的统治工具也是重要原因。律学家仅仅注重对法律条文的注释和运用,没有深究法律的本质。中国古代社会不仅未能把法律作为至高无上的规则予以应用,反而认为法律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士大夫们精于儒学而颇为不屑学习法令,认为这是刀笔吏所从事的工作,这也为社会地位并不高的军人得以把持司法提供了重要的社会基础。军人主狱使中晚唐五代成为我国法制史上非常黑暗的时期,军人主狱下出现了以军法代替常法,以酷刑代替五刑的现象。而其草率断案,草菅人命,司法腐败等问题更是给人民和国家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军人主狱虽然在宋初的司法改革中被消灭,但是在此后的中国法制史上,每逢战乱依旧是固态重发,因而研究军人主狱对我们颇有警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