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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作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一种,对其进行探讨和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必要性。本文拟以刑法典的规定为基础,对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理论和实践作一些尝试性的探索。    首先,在概述部分阐述了国家秘密、情报的一般理论,我国刑法对国家秘密、情报的法律保护及国外刑事立法概况,论证了国家秘密、情报的三个基本特征:秘密性、期限性、重要性,并对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关系作了说明。接着分析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泄密途径,并重点探讨了两种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渠道:新闻报道和技术手段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行为的相关内容。同时通过扼要概括国外有关侵犯国家秘密、情报犯罪的立法特点及与我国立法的比较,推导出两者在未来立法完善上具有借鉴意义。最后界定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概念及罪名设置。    其次,在犯罪构成特征分析部分主要论述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构成的特点。先对其犯罪客体进行了具体分析研究,认为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国家秘密、情报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在犯罪客观方面,阐明了本罪的行为方式和危害结果,并从解释学意义上具体说明了本罪的客观方面。在犯罪主观方面,阐明本罪多数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章最后简要阐述了本罪的犯罪主体。    再次,在司法认定部分从司法实践的高度对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认定进行了探讨。具体论述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罪的界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区别,与间谍罪的比较,与叛逃罪的关系,与相关犯罪之间的界限等内容,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    又次,在刑事责任部分从法律责任谈到刑事法律责任,认为刑事法律责任是对实施刑事犯罪行为人的一种否定评价。并具体剖析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本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指出了“情节特别严重”和“情节较轻”等情况的不同含义。    最后,法律完善部分是全文的结尾篇。通过着重论证完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司法解释,就其立法完善发表了看法,指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完善是一项配套工程,需加强刑法的外部协调,即加强相关法规的完善,具体而言就是完善相应的行政制裁和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