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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的主要经济来源,也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税收在国家政治和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逃税犯罪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和智能化,对逃税犯罪的研究就有了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逃税罪作为一个新的罪名成立,在表述上较偷税罪有很大的立法进步,但在司法实务中,有关逃税罪的犯罪主体、初犯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是否是生效的行政处罚等等方面存在很大争议,且该条款在罚金刑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拟以我国刑法、税法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对逃税罪的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同时结合中外相关犯罪的立法,对本罪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在第一部分逃税罪犯罪概述中,本节首先从刑法法条明文规定中提炼自己的观点,对逃税罪的罪名作出一个明确的概括,然后从历史沿革方向阐述逃税罪的立法演变,从与偷税罪的比较方面入手,笔者提出该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罚金刑的规定容易导致理解不统一,适用混乱;税收征管等相关法律也急需修改,以保证税收法律体系的统一性。第二部分是逃税罪的构成界定,本节分别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为深入明确逃税罪的内涵,为下一步研究打下基础,笔者认为有些问题值得探讨,由于法条表述模糊,关于扣缴义务人是否是犯罪主体问题没有交代清楚;税务代理人是否纳为逃税罪犯罪主体也不能一概而论。第三部分是逃税罪的司法判断,在本节中,在逃税罪司法适用上有几个问题值得商讨,犯罪行为是不作为;初犯免责的适用范围不应包括扣缴义务人,行政处罚是刑事追诉的前置程序等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详细分析并阐述自己的观点,查阅大量文献资料以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