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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作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基础的法律,具有强制性与不可规避性。避税行为是纳税人通过交易安排,减少或免除其应纳税款,此种行为是对税法基本原则之税收公平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的破坏。而一般反避税条款为解决税法的确定性与避税行为的多样性及隐蔽性之间的冲突提供了新的思路,也为寻求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工作的自由裁量权与纳税人的权利保障之间的平衡提供可行的途径。我国一般反避税条款存在适用不明确问题,需要对其进行完善。在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居民企业股权案件分析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一般反避税条款在适用时存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缺乏司法审查、合理商业目的认定模糊、适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缺乏对交易的整体观察法和综合分析法考察等问题。从一般反避税条款所具有的共性来看,一般反避税条款的适用需要交易行为构成避税和构成避税行为时选择适用特别条款还是一般条款这两个方面。从一般反避税条款所具有的个性来看,其在适用时出现三个问题:适用的法源不完善,这其中又包括立法层级和效力较低、缺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问题;合理商业目的的认定模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适用思路不明确。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会导致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工作的自由裁量权与纳税人的权利保障之间失衡,而且损害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造成法律的不稳定性。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完善一般反避税条款的适用,加快法治建设。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家的反避税立法与实践经验为我国提供了参考。通过借鉴国外优秀经验并结合我国反避税工作现状,应当从以下几点对适用问题进行完善,通过构建一般反避税法律体系、配套出台管理程序和权力约束机制、明确合理商业目的的认定标准、明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适用思路和对交易采取整体观察法和综合分析法考察等。对一般反避税条款的适用问题进行解决,使我国一般反避税条款的适用工作逐渐步入法治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