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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武器系统的自主性能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自主武器系统出现在战场上。自主武器系统的发展意味着战场上有关武力使用的决定可能越来越无需人为干预、甚至完全由机器做出。这一特性不仅带来了武器装备、战争理论和作战模式的改变,引发国家力量对比产生变化,还会给国际安全带来深远的影响,对现有的国际法体系形成重大挑战。国际社会研究并考虑如何对自主武器系统进行规制已迫在眉睫。而中国由于现有的实际情况,更应该对自主武器系统有全面而深刻的认识并做好相应准备。本文分为八个部分:绪论阐述了研究自主武器系统的必要性、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第一章主要是对本文的研究对象——自主武器系统进行术语界定并梳理规制自主武器系统的法律体系。在对已有的术语界定进行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本文从武装冲突法的角度将自主武器系统定义为:以人工智能为技术基础,在关键功能上具有自主性,无需人类干预能独立选定目标并发起攻击的武器系统。其中人工智能是其技术基础,自主性是其核心特性,武器系统是其所属类别。目前,具有自主性能的导弹防御系统、“哨兵”机器人以及无人机等武器系统已运用于多个国家的现役装备中,未来呈现出部署空间不断拓展、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的发展趋势。武器自主性能的不断提升,不断冲击现有武力使用规则,加大了军备控制的难度。自主武器系统“隔离因素”所带来的距离上的安全感,降低了开战的门槛;技术上的优势使得进攻所需的成本小于防御,更是开启了拥有该项技术的一方先发制人和预防性打击的可能性。自主武器系统技术上的易扩散性会加大了军备控制的难度。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它将引发国家力量对比产生变化,给国际安全带来深远的影响,对自主武器系统进行规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二章主要是梳理现有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内的规制自主武器系统的法律体系。国际法尚未形成专门的条约规制自主武器系统。现有国际法文件中所确立的规则和原则适用于自主武器系统。但这些国际法文件大多只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针对性不强。在国家层面直接对自主武器系统进行立法规制的国家有美国和英国。第三章主要是探讨自主武器系统对国际人道法的挑战。从武器控制法来看,虽然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条约禁止或限制自主武器系统。但这并不意味着自主武器系统本身的合法性不受相关规则的约束。作为一个武器平台,自主武器系统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搭载被现有国际公约禁止或限制的武器类别。从作战行为法来看,自主武器系统虽然擅长定性分析,但其对战场环境不具有情境意识和能力,因而,实战中使用自主武器系统会对区分原则、比例原则和预防措施形成较大冲击。同时,将使用致命武力对人进行生杀予夺的决策权交于自主武器系统,与马尔顿条款所倡导的“人道原则”、“公众良知”的精神是背道而驰的。第四章主要探讨滥用自主武器系统的责任承担问题。自主武器系统的自主决策能力将被动的军事装备提升为主动的战斗员,也引发责任承担的困境。这一困境既有技术层面的因素又有法律层面的因素。未来智能化战争中,无论战斗机器人系统如何高度智能化,人作为战争的主导因素始终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人与战斗机器人的战场协作方式。要避免陷入将自主武器系统人格化的误区,在现有的国际法框架内,通过个人责任和国家责任对使用自主武器系统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责任进行追究。第五章主要研究如何完善自主武器系统的国际法规制。目前,由于利益诉求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学界及各国对自主武器系统的国际规制的态度各不相同。有主张通过建立新条约事先立法的方式禁止自主武器系统的开发和使用;也有人认为通过限制自主武器系统使用的具体情况和任务的方式就能解决自主武器系统的规制问题,无需专门立法。全球化加速了高科技武器应用的进程,促进国际社会对自主武器系统的关注是规制基础;把握军事必要与人道要求的动态平衡是立法要义;建立完善各国新武器法律审查机制是关键环节。构建规制自主武器系统的制度需以预防为主导、以安全为核心、以伦理为先导。在立法上采取软法——条约的两步走模式,对自主武器系统军事上的发展采取分级限制的方式。第六章主要讨论自主武器系统与中国。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军用人工智能武器引发的智能化军事革命浪潮对中国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中国要积极应对,加强智能化国防建设,抢占国防科技制高点。同时,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还应积极参与自主武器系统国际规制进程,在国际合作基础下,积极推动相关军控谈判和制度建构,并在总体统筹规划下健全国内相关立法。结论认为自主武器系统的发展势不可挡,在短期内通过立法完全禁止或暂停其开发、使用是不明智的,可以通过政府间对话先制定软法性质的行为规范,待到时机成熟,采取限制类型与限制活动类型相结合方式,制定条约来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