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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于1799年在英国首创,经历了200多年的历史。由于它具有调节财富分配、税负公平、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的主要手段等优点,被公认为良税之一,已有近150个国家和地区开征此税,将近40个国家都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多数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在财政收入中占据首位。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992年为31.4亿元,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是83.10亿元,到了2006年已达到2452亿元,成为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之后的第四大税种。这说明个人所得税征管在税收工作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在逐步提高,同时个人间收入的差距也在不断扩大,贫富两极化已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完善其制度。一方面能体现个人所得税对税收制度实施有效的程度;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是税制实施征管能力的内在因素,同时也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数量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保证。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法律体系不完善;征管手段落后,信息不畅;个人所得税逃税漏税处罚力度不足;难以体现出较高的征管水平。而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其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仍停留在手工操作水平上,难以实现预期效果。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现存的问题探究了其深层的原因。并与国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以及方式方法进行对比,尝试着探索一条立足本国现实,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从而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在经济发展中应有的作用。使个人所得税真正起到调节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