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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各国,政府依靠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出资的公共服务项目,是一种普遍且日益通行的做法,在大多数发达的工业化国家里,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这种依赖相当普遍,社会组织也日益成为公共服务新的载体。从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角度看,公共服务理应由政府部门提供,但是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公共服务只能由政府单独提供,而且,政府极有可能垄断公共服务的供给,导致提供的服务得不到公民的认可。随着民主社会与民主政意的兴起,民间社会组织渴望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意愿日益增强,不断要求政府开放民营企业参与公共服务的空间,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社会组织已经开始进入公共服务领域,虽然涉及的领域有限,但仍然是一个良好的开端。本文是在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做了一定的理论梳理之后,针对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法律缺失的客观现状,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弥补我国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上出现的问题,从而实现“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内容大致如下:第一章对公共服务的定义和特征以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概念、特征做简要的概述,阐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理依据和行政法依据以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必要性。第二章介绍国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以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各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不尽相同,而我国对于这些方式所采取的态度应该由具体的国情来决定,不能盲目跟风。第三章主要是对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发展进行介绍以及分析在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即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规制,首先是法律方面的,包括程序和司法两方面,其次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的建议,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社会大众分别进行论述,针对三方主体在具体运作中所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