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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制度是现代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担保制度。我国1995年通过的《担保法》就已经确立了这一制度。动产抵押符合财产由归属到利用的发展趋势,已成为我国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动产抵押的生命力在于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但动产流动性强,使动产抵押存在公示缺陷,而动产抵押登记制度解决了这一问题。动产抵押登记的目的在于维护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向社会公开物之抵押状态,以保护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使其免受不测风险。动产抵押制度能否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主要取决于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以《物权法》、《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基础,以政府部门发布的条例、法规、规章等为登记依据,但尚未建立起统一、高效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文章运用文献资料、比较、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首先从动产抵押及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最基本问题入手,从解释论角度对动产抵押与让与担保制度的立法选择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评价,并对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价值功能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其次对域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进行了比较和评价;最后重点对我国现行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细致、系统的研究后,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主要存在登记机关分散、多头登记、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性质不明确而致责任不明确、登记内容繁琐、登记程序不尽合理、作为特殊动产抵押形式的浮动抵押的登记制度对抵押权人利益的保障程度低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了统一登记机关、明确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性质及责任、使登记对抗效力制度更加合理等等具体的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基本问题。首先,在登记制度视角下,对让与担保与动产抵押制度的利弊进行比较分析,肯定我国立法宜选择动产抵押制度。其次,从动产抵押登记的含义界定入手,对我国动产抵押登记行为性质的三种学说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论证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价值功能所在。第二部分,域外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对大陆法和英美法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结合其立法背景,进行梳理,归纳了国际担保制度的三种模式及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发展趋势,试图为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寻求可以借鉴的元素。第三部分,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对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从登记的效力、登记的内容、登记的机关、登记的程序等角度进行归纳梳理。提出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现存问题,并对这些问题做具体分析。第四部分,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在前述三个部分的基础上,本着充分考虑抵押登记效率与成本、保护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及平衡各相关当事人利益的精神,对现存登记制度提出一些具体的立法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