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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希腊以来,超验性的观念就成为西方社会建构的标尺,优良政制体也成为人类共同体孜孜以求的目标。柏拉图曾经论及了以哲人王构建理想国式的最优政制,但经由残酷的政治现实对城邦德性的侵蚀,柏拉图放弃了理想的德治转投此世的法治,并将法治以次优政制来命名。这种次优的选择赋予城邦生活以最高地位,城邦生活基础上的法成为了维系城邦共同体德性的最佳途径。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英国普通法传统展现出共同体法的习俗性。这种论调隐藏于历史之中,将超验的理念转化为现实的法发展,为社会联合打下历史和保守的思想烙印,进而也塑造了良性政制体隐匿于法生活的性格,这种维系民族联合的样式恰恰是柏拉图次优政体在当代的代言人。因此,本文选取英格兰法治秩序为研究对象,尝试从外部的经验观察和相对客观的哲学反思视角,探析英格兰法治体的衍生、构成要素、内在机理及独特样态,以追踪法传统的内在脉络与政制之实然叙述,力图挖掘法发展的一般规律。本文第一章以主权和法二者的关系入手,力图挖掘近代英格兰主权概念背后的基础以及英格兰法的释义。从厘定近代英格兰主权共同体的多元协作性出发,主权在英格兰历史中萌芽于共同体的最高权力;进而从英格兰法的多元释义入手,概括出历史、技艺理性、习俗三种释义,逐层剖析基于释义的三种表征:不成文法、有机法、民族法。普通法传统由历史中诞生,并先于主权国家获得集体智慧的法生活发展,而后在近现代不断取得法律主治的地位。通过解析英格兰法律发展观念中的“古老性”“持续性”“时效性”等内容,描绘了习惯法基础、古典普通法历史观念及现代普通法思维的演进,最终明确法与政制的一体两面性,法与政制很早就溶于共同体中,法生活凝结了共同体社会认同与治理方式,其中既隐含正义理想又凝聚民族生活。第二章回应上述法的历史释义,着重描述普通法的形成过程,欲对英格兰法传统进行展示。通过强调普通法发展中的历史,明确了历史发展中法与政制共同生长的特征,其诞生了普通法的基本性格,包括日耳曼法精神、习惯法基础。以王室为中心的司法政体模式也由此在13世纪得以彰显,成为英国封建化王权集中的重要方式。而王室法院体系开始塑造普通法的外在骨架,并最终以各类法庭的形式逐渐取得政治生活的话语权。该话语权在17世纪之后得到了充分的因袭,并抵御了激进革命思想对民族国家的建构。通过法院体系的层级性以及法权威的传统表述,法通过民族共同认知的历史方式,最终在英格兰取得了至上的观念地位,并通过法在共同体生活中的独立地位来反哺民族与法的同一性。第四章呼应法的理性释义,核心是勾勒普通法鲜活的发展方式,揭示对主权在法的普通法传统进行护卫的主体。其依靠职业共同体——律师、法官和部分法学家——这些普通法的卫士来捍卫法的地位,普通法由形成伊始向独立发展进一步迈进。借由早期程序性令状等内容的架构,职业共同体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创造了以类比为特征的遵循先例,辅之以实践基础的普通法理性,这是一种封闭性的集体智慧。普通法通过法律人作品集的整理,从技艺理性逐渐向法理智识转化,进而一定程度上促使普通法进入连贯体系。正因为普通法的历史沉淀与现实经验性,在近代古典普通法阶段中,以法捍卫主权成为此时标志。普通法理性具有历史思维定式,并在集体智慧基础上展示了社会联合的一种方式,其根源是英格兰民族自我选择法治政制模式的生活方式,在这种意义上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治观念渗透到历史演进的过程中,使法律在循环发展中实现法律主治的法治样式,更使得法律的鲜活性经由普通法卫士之手在往昔和现实之间紧密联合。在第五章的总结中,借助比较法中样式的概念,彰显出英格兰法治样式的风貌特征:民族性、经验性、历史因袭性与稳定性、法的有机性以及司法独立的法律至上。这些要素对上述两章内容进行了提炼,力图从概览的视角在此展示主权在法的样式,并进一步揭示所列特征中民族性的基础地位,以及法律至上的观念性特征。同时,该章还总述了英格兰法的发展模式:“传统”型发展所具有的多元化与自我生长,其循环式发展方式借助于过去创造将来,使文明本身前后相继。文章余论部分则回扣主题,探讨优良理念向法治转化的此世基石:民族共同体,以强调法发展的传统与文明的根基;并简要分析法发展的共同性历史规律。人类共通的良善理念与法治经验需兼容并包,更需与特定民族历史传统接续。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反思西方法律传统的发展与面向,探索法律移植的基础性命题,进而凝结法律演化中面临的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