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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风险的增加,各种环境纠纷也逐年增长,环境法理论在这种现实的需要中,逐渐丰富和完善。群体性环境侵权就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作为一个新问题凸显出来的。现有的著作并没有专门论述群体性环境侵权概念的,而是将其笼统的概括在环境侵权纠纷之中,或者只探讨其程序上的问题,笔者认为是有失偏颇的。本文的引言部分主要包括:研究目的,研究综述,创新点和难点。接着本文从构建群体性环境侵权概念出发,分析我国群体性环境侵权的产生原因以及救济制度体系的不足,提出完善我国群体性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体系的建议。之后三章分别从行政处理制度、诉讼制度、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三个方面讨论如何实现一个较完善的群体性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体系。三个制度的优势及其阐述的重点不同:行政处理制度在于利用人们的选择倾向性以及自身的高效性、专业性、特殊性,来实现对受害者的救济;损害赔偿制度在于利用司法最终裁定原则,以及通过高效的程序性设计来实现对受害者的救济;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在于利用社会分散风险的方式来尽量避免责任者因巨额赔偿而面临破产,其根本目的也是为了实现对受害者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