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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和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是公司法制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公司因破产以外的事由解散后,一般情况下都要进入非破产清算程序。公司非破产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的必经途径,对于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目前在我国,公司解散后不依法进行清算、趁解散之机逃避债务的现象相当普遍,这极大地妨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法律的权威。鉴于此,本文作者从研究公司解散和非破产清算的基本理论入手,对公司解散后不依法清算,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顺利实现情况下的债权救济和责任追究进行研究,这对于司法实务中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除引言和结论外,全文分三个部分,共约五万字。 第一部分“公司解散”,阐明了公司解散的内涵,介绍了中外公司法有关公司解散事由的规定并进行了比较,针对我国目前行政命令解散公司制度存在的问题,作者认为应建立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命令解散公司的制度以替代该制度。本部分的重点是论述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问题,作者认为公司解散产生解散公示、公司人格仍然存在和公司必须进行清算的法律后果,鉴于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对公司清算疏于监督的问题,在我国应建立解散登记制度,以加强对公司非破产清算的监督,最后,论述了公司解散的撤销制度。 第二部分“公司非破产清算”,在阐明了公司非破产清算的内涵后,对公司非破产清算中的清算义务人和清算人进行了研究,论述了清算义务人和清算人的内涵、确定和权利义务,作者认为清算义务人和清算人是清算程序得以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主体,清算义务人是清算程序的启动组织者,清算人是清算事务的具体执行者,清算义务人履行其义务是清算人开始进行具体清算事务的前提和条件。最后,介绍了公司非破产清算的程序,包括清算程序的提起、清算事务的执行和清算程序的终结。 第三部分“债权救济和责任追究”,重点对公司解散和非破产清算中公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