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99年9月FIDIC出版了《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通常被称为“银皮书”。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与以往的施工总承包模式不同,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采购、施工都由总承包商向业主全面负责。EPC的优势就在于实现了设计、采购和施工各个阶段的合理交叉与充分协调,因此达到了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和提高质量的建设目标,正逐步成为国际工程建设的主流模式之一。但由于EPC工程项目一般建设周期长、标的大、涉及到的问题广泛而复杂,再加上EPC合同涉及方一般来自不同的国家,文化习惯、法律制度都有所不同,产生争议在所难免。本文主要从EPC合同的特点、性质和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入手,对EPC合同争议的特征与产生原因加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FIDIC编制的EPC合同争议解决程序中规定的DAB方式进行了着重研究。本文分四部分进行了论述,第一章首先介绍了EPC合同的概念、类型和特点。EPC合同就是业主和承包商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由总承包商负责组织实施设计、采购、施工的全部工作,其显著特点就是承包商承担了更大的风险以及咨询工程师的取消。其次,介绍了EPC合同的相关主体及其法律关系。EPC合同改变了传统的“业主—工程师—承包商”三方模式,出现了业主代表。这些使“业主和承包商”两个利益主体的关系明晰而简单,突出了EPC承包商的责任主体地位。最后,分析了EPC合同的性质以及法律适用问题。EPC合同是设计合同、采购合同和施工合同的简单叠加,其中设计合同和采购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实质是承揽合同的一种;而采购合同属于标的物特殊的买卖合同,在整个工程项目中,居于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法律适用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但实践中由于受到项目所在国强制性法律规定的限制,通常会选择工程所在国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第二章首先分析了EPC合同争议具有的特征及常见的争议类型。EPC合同争议的主体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即业主与承包商,争议焦点也大多集中在他们之间的经济利益上,并且由于EPC合同持续周期一般比较长,涉及的法律关系多,合同争议发生几率较高。实践中,常见的EPC合同争议主要包括范围不明确争议、工期拖延争议、采购争议、合同文件表述错误争议、终止合同争议等。其次,分析了在EPC合同履行过程中,导致EPC合同争议产生的各种原因。通常来讲,引起EPC合同争议产生的原因有EPC工程承包的范围较之前的模式大,合同涉及的问题广泛而复杂;工期一般较长,不确定的因素多;EPC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利益相关者多,工程环境复杂;不可能对所有未知事项做出规定及风险分配不均等合同缺陷也是引起合同争议的重要原因之一。第三章首先介绍了FIDIC编制的EPC合同争议解决程序规定,引出近年来国际工程合同争议中广泛应用的DAB方式。其次对DAB争议解决方式从概念、产生、内容与程序、价值理念与主要功能、DAB方式的特点进行了论述。DAB是争议裁定委员会(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的简称,最初是争议评审委员会(DRB)的形式。同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相比,DAB的价值理念和主要功能包括:利益协调,促进双方合作;公正解决争议,减少诉讼风险;合法性基础上更突出合理性。DAB方式具有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具有及时性、公正性、科学性、保密性、效力性等特点。第四章探讨了DAB方式的相关法律问题。本章首先分析了DAB方式的性质和法律关系。DAB是一种非法定的、非正式的、契约性质的民间纠纷解决方式,契约性是它的本质特征。在DAB方式的法律关系中,DAB成员与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是工程合同关系。其次,探讨了DAB的管辖范围和法律适用。只有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争议,并且争议的产生必须与承包合同或工程建设有关,才属于DAB的管辖范围。对DAB方式的法律适用,笔者是从DAB协议、DAB程序法、DAB实体法三个方面进行了具体分析。接着本章又讨论了DAB决定的法律效力。DAB决定具有确定力,不得随意更改;同时其效力又是附生效条件的,形成最终的约束力要经过28天异议期;DAB决定的执行力也弱于仲裁,不能直接强制执行。最后简要分析了EPC合同条件中DAB方式失败后的解决途径——仲裁。文章分别从仲裁优于诉讼的理由,仲裁的注意事项和DAB与仲裁的比较来进行阐述的。EPC合同作为当前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影响较大并得到广泛应用的FIDIC系列合同条件之一,其蕴含的“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理念对改革我国工程承包模式有很大的启发。研究EPC合同的性质、特征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从而能够公正有效地处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于涉足EPC工程承包的中国企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