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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在北京正式发布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新准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会计制度的一次历史性改革的开始。本文仅就新会计准则体系对我国所得税的影响进行分析,从会计与所得税的关系入手,对现行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协调问题进行探究。这不仅是非常迫切的问题,而且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会计与所得税的关系的最佳境界是适度、适当分离,各自完善,税会分离模式是税务会计模式的世界发展趋势,资产负债表法是调整会计与税法差异的最佳方法。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对我国的新会计准则带来的主要变化和税法的现状进行剖析,提出的观点是:我国新会计准则的出台,使得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增大,调整项目增加,这加大了所得税会计调整的压力,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及纳税风险,不仅给会计人员带来巨大的工作量,也给税收征管带来极大的困难。所以,应该以新会计准则颁布为契机,修订所得税法,消除不合理的差异,缩小会计与税法的距离。总之,所得税法向新会计准则靠拢,是协调好新会计准则和所得税制关系的最佳途径之一。
论文第一部分回顾了会计与所得税关系发展史,指出会计与税法存在的差异及原因。会计与所得税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两者关系最佳选择就是相互协调、适当分离。所得税会计的形成和发展是所得税法与会计制度相互分离的必然结果,所得税会计的职责就是对两者的差异进行反映和处理。
第二部分阐述了新会计准则体系突出变化是引入了公允价值观念并在资产计价、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面按国际趋势加以应用。所得税会计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的规定,摒弃了我国一贯奉行的收入费用观,全面采用国际上所倡导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为会计与税法的真正分离奠定了制度基础。论述了我国所得税法的发展及对财务的影响,分析了我国所得税法和新会计准则的分离现状。
第三部分从制度摩擦成本、纳税人纳税成本、所得税立法层次等不同的侧面分析了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进行协调的原因,指明了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进行协调时需要遵循的原则,论述了财政、税务部门及企业各方在加强会计与税法的协调方面应该采取的措施。
第四部分比照新会计准则规定,参考大量的文献及相关资料,对现行所得税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涉及差异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改组、投资、收入及资产价值转移等重要项目,运用比较、归纳、分析,总结的方法,针对具体的会计项目提出了详细的协调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