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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的雏形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和罗马时代,经过了从证人角色到司法裁判者的嬗变,在英美法系国家发展兴盛,同时被世界各国仿效移植。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民众参与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陪审团陪审模式,在大陆法系国家表现为参审模式。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属于参审制,是在借鉴原苏联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具体司法实践逐步形成的,在它存在的半个多世纪以来,彰显出其自身的多种价值:维护人民主权、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独立等。但同时由于人民陪审制度自身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在运行过程中出现“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陪审制度的功能被架空了。所以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出现了陪审制度的存废争议。尤其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实施《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之后,陪审制度再次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之一,人民陪审制的存废以及它的发展模式成为学界争论的重点。陪审制在古代奴隶制社会表现为陪审法庭,作为集体裁决模式反映了古代西方国家奴隶制民主制度的特点,随后陪审制度主要服务于王室行政,经过亨利二世的改革,逐渐普遍应用于司法领域。陪审团的角色也由最初的证人角色逐渐过渡到司法裁判者,通过与王室权力的斗争,由君主专制统治的工具转变为反对王权专政、维护平民权益的堡垒,走向一个平民化的道路。本文从比较的角度阐述了陪审制度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功能,揭示了从陪审员选任到陪审制具体运作所一直遵循的原则,即陪审制的平民化原则,以及这种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所具有的价值:平民化的民主价值,平民化的公正价值,平民化的自由价值。笔者主张,陪审制的平民化才是其制度本色,只有平民化的陪审员才能维护平民的利益。鉴于我国人民陪审制在选任方式以及运行过程中都存在着平民化的缺失,笔者从陪审员选任的平民化及陪审员参审的平民化角度提出了实现人民陪审制平民化的几点设想建议,期望能够推动司法体制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