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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业中获取利润是企业最持久的成长模式,也是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一条重要路径。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凡是成功的企业,要攀登到事业顶峰,都要靠心无旁骛攻主业”。公司能否专注主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层能否科学进行决策。然而,由于外部环境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决策机制可能不完善以及管理层自身经验能力可能存在不足,管理层在专注主业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非主观故意的决策失误。倘若管理层的非主观故意决策失误难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补救,则很可能会损害公司主业业绩以及投资者利益,甚至可能因此而引发投资者诉讼和民事索赔。如果对管理层民事诉讼和民事索赔的裁决超出了管理层可以承受的范围,不仅可能导致管理层在决策中畏首畏尾、消极怠工,而且可能引发管理层离职、影响管理层团队的稳定性。这势必影响到公司主业业绩目标的达成。针对投资者诉讼和民事索赔可能引发的上述消极后果,一些上市公司所采取的应对措施是解聘消极怠工的管理层,还有部分上市公司通过为管理层投保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以下称为“董责险治理”)的方式来挽留管理层。大量研究发现,引入董责险治理不仅可以将管理层在履职期间因非主观故意的决策失误或非主观故意的行为不当而可能遭受的民事赔偿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而且可以为企业引入保险公司这一外部监督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从而有效激励和监督管理层科学决策并产生积极的经济后果。与上述观点截然相反,还有研究表明,由于保险公司可能成为“最终赔款人”,引入董责险治理不仅会对管理层形成过度激励和保护,而且会降低公司治理水平,从而导致管理层的决策更加激进和自利并产生消极的经济后果。综合来看,现有关于董责险治理经济后果的研究结论并不统一。在公司主业业绩关乎公司核心竞争力以及公司高质量发展,并且公司主业业绩的提升需要加强对管理层的激励这一现实背景下,考察企业引入董责险治理这一激励和监督机制能否帮助公司提升主业业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那么,引入董责险治理能否激励和监督管理层科学决策,从而提升主业业绩?还是会导致管理层的决策更加激进和自利,从而不能提升公司主业业绩?此外,已有研究发现,从管理层决策活动视角来看,引入董责险治理会导致积极还是消极经济后果主要取决于是否会诱发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事实上,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是否发生正是管理层决策是否科学在企业活动中的具体体现。那么,董责险治理是否会通过诱发管理层在企业决策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影响公司主业业绩?换言之,从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视角来看,董责险治理影响公司主业业绩的作用路径主要有哪些?进一步地,对于引入了董责险治理的企业,应该采取哪些措施以有效应对董责险治理对公司主业业绩的影响,从而实现趋利避害?围绕以上三个问题,本文依据保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以及信息不对称理论,系统分析了引入董责险治理对公司主业业绩的影响,并从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视角阐述了董责险治理影响公司主业业绩的作用机理,最后从董责险治理所诱发的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防范视角在理论上提出了董责险治理影响公司主业业绩的应对策略。在进行了这些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以我国沪深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实证检验,得到了以下三个方面的研究结论:第一,引入董责险治理不能提升公司主业业绩。具体而言,企业引入董责险治理不但未能有效激励和监督管理层科学决策,反而会导致管理层的决策更加激进和自利,从而不能提升公司主业业绩。这一研究结论验证了董责险治理的“机会主义假说”,表明董责险治理不但未能成为“治理利器”反而沦为了管理层的“自利工具”。进一步研究发现,董责险治理的保费金额越大、赔偿限额越高以及投保年份越长,越不能提升公司主业业绩。这表明,董责险治理对管理层的保护程度越高,越不能提升公司主业业绩。这一研究发现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引入董责险治理之所以会对公司主业业绩产生消极影响是因为对管理层形成了过度激励和保护。此外,地区法制化程度越高以及2014年《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均可以显著弱化董责险治理对公司主业业绩的负向影响。这表明,上市公司所处地区的法制化程度越高以及法律制度越完善,越可以补充董责险治理对管理层的监督不足,从而改善董责险治理对公司主业业绩的影响。这一研究发现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引入董责险治理之所以会对公司主业业绩产生消极影响是因为对管理层的监督不足。第二,引入董责险治理会通过诱发管理层在企业经营、投资以及融资等决策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不能提升公司主业业绩。基于企业经营决策视角的研究发现,引入董责险治理会通过诱发管理层在企业经营决策中的过度金融化这一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影响公司主业业绩。换言之,过度金融化这一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是董责险治理影响公司主业业绩的一条作用路径。进一步研究发现,董责险治理投保年份越长越会通过诱发过度金融化从而影响公司主业业绩;董责险治理主要会通过诱发长期过度金融化从而影响公司主业业绩;管理层推动公司过度金融化的动机是为了投机套利而非缓解融资约束。基于企业投资决策视角的研究发现,引入董责险治理会通过诱发管理层在企业投资决策中的激进并购这一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影响公司主业业绩。换言之,激进并购是董责险治理影响公司主业业绩的一条作用路径。进一步研究发现,董责险治理投保年份越长越会通过诱发激进并购从而影响公司主业业绩;董责险治理主要通过诱发激进非相关并购从而影响公司主业业绩。基于企业融资决策视角的研究发现,引入董责险治理会通过诱发管理层在企业融资决策中的过度负债这一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影响公司主业业绩。换言之,过度负债是董责险治理影响公司主业业绩的一条作用路径。进一步研究发现,董责险治理投保年份越长越会通过诱发过度负债从而影响公司主业业绩;董责险治理主要会通过诱发长期过度负债从而影响公司主业业绩。第三,本文基于强化对管理层的监督以及缓解信息不对称等思路,从股东、公司以及监管这三个主要利益相关者层面分别提出了聘请金融背景独立董事、引入机构投资者治理的再监督以及交易所问询等三项具体应对策略,以期通过防范董责险治理所诱发的过度金融化、激进并购以及过度负债等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即通过防范董责险治理影响公司主业业绩的作用路径),从而有效改善董责险治理对公司主业业绩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本文对这三项应对策略的作用效果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经验证据表明:聘请金融背景独立董事、引入机构投资者治理的再监督可以有效防范董责险治理所诱发的过度金融化行为,而交易所问询并不能有效防范董责险治理所诱发的过度金融化行为;交易所问询有助于防范董责险治理所诱发的激进并购行为,而聘请金融背景独立董事、引入机构投资者治理的再监督并不能有效防范董责险治理所诱发的激进并购行为;引入机构投资者治理的再监督可以有效防范董责险治理所诱发的过度负债行为,而聘请金融背景独立董事、交易所问询并不能有效防范董责险治理所诱发的过度负债行为。这些研究结论表明,有效应对董责险治理对公司主业业绩的消极影响不仅需要从多个不同主要利益相关者层面着手,而且应当根据董责险治理所诱发的不同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的特点分门别类、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方可取得理想的应对效果。相较于现有研究,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从公司主业业绩这一新的视角考察了董责险治理的经济后果,进一步补充了董责险治理经济后果领域的文献。现有文献主要从企业创新、投资效率、资本成本、公司治理以及企业绩效等视角来检验董责险治理的经济后果,鲜有文献基于我国资本市场情境考察董责险治理对公司主业业绩的影响。此外,现有关于董责险治理经济后果的研究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结论,本文的研究进一步验证了董责险治理的“机会主义假说”。因此,本文的研究不仅可以弥补董责险治理经济后果研究视角的不足,而且可以进一步补充董责险治理会导致消极经济后果领域的文献。二是从董责险治理这一新的公司治理机制视角找到了影响公司主业业绩的一个重要因素,从而丰富了公司主业业绩影响因素领域的文献。与已有研究主要从《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13年)》的出台、金融科技等宏观政策和外部环境层面,企业金融化、企业投资等企业活动层面,涉农企业参股银行、机构交叉持股等公司治理层面考察公司主业业绩的影响因素不同,本文从董责险治理这一新的公司治理机制视角考察公司主业业绩的影响因素,可以丰富公司主业业绩影响因素领域的文献。三是基于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这一新的视角,从经营、投资以及融资等企业决策层面打开了董责险治理影响公司主业业绩的中间过程,拓展了董责险治理作用路径领域的文献。已有文献主要从企业风险承担、代理成本、信息不对称等视角考察董责险治理导致相应经济后果的作用路径。本文从董责险治理“机会主义假说”出发,基于与公司主业业绩密切相关的经营、投资以及融资等决策活动视角,发现了过度金融化、激进并购以及过度负债等隐蔽性强且具有代表性的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是董责险治理影响公司主业业绩的三条具体作用路径,打开了董责险治理影响公司主业业绩的中间过程,从而拓展了董责险治理作用路径领域的文献。四是找到了有效应对董责险治理影响公司主业业绩的具体策略,可以为提升董责险治理在企业中的应用效果以及公司主业业绩提供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与已有文献大多采用规范研究的方法提出提升董责险治理应用效果的措施或者仅从单一层面(或较少层面)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找寻提升董责险治理应用效果的措施有所不同,本文基于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防范视角,从股东、公司以及监管等多个主要利益相关者层面提出了通过防范董责险治理所诱发的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从而改善董责险治理对公司主业业绩影响的具体策略,并采用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的方法考察了这些应对策略的实践效果。这可为企业找寻有效应对董责险治理影响公司主业业绩的具体策略、提升董责险治理在企业中的应用效果以及提升公司主业业绩提供一定的启示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