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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改革的深入,我国的经济水平逐步提高,但环境污染问题也随之加剧,环境公益类案件日渐增多。由此可见,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影响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课题。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相对于经济基础而言具有滞后性特征,这就决定了环境类案件的法律创设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革新,使环境诉讼案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相适应。基于此,近年来我国在刑事、行政、民事诉讼中都对环境污染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以遏制环境污染的发生和惩戒污染环境的行为。就民事诉讼而言,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先后修订与实施,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得以确立并逐步完善。然而,从法理上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属于公益诉讼范畴,和传统私益诉讼迥异,其中纳入了诸多新要素,属于新类型诉讼;但从立法上来看,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仍然在私益诉讼的运行框架内,且未能妥善有效地对公、私益诉讼间的冲突进行规制,传统民事诉讼的程序法理和诉讼规则已不能完全适用。用私益诉讼制度解决公益诉讼问题的现实状况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产生的局限性日益凸显,现行立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中对环境公益案件的审理。因此,在公益诉讼包含于私益诉讼运行框架的客观背景下,根据公益诉讼的设立宗旨和内涵特征,确定一套完整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职权运行规则势在必行。因此,2019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高瞻远瞩,在全国法院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判工作推进会上发表讲话,首先肯定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以来取得的重大成就和进步,并指出了在现行诉讼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与此同时,还确定了未来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重点和方向,在未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推进上提出了诸多宝贵的建设性意见。江必新副院长认为,各级人民法院需要深刻认识到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定位和制度意义,确保审判作用的有效发挥,对各级法院的职权行使提出了多项具体要求,譬如准确把握社会组合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审理重点;依法妥善处理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准确把握审判权的行使限度;妥善衡平个案利益冲突等等,对法院职权的规范合理行使提出了具体参考意见。本文以此为切入,首先阐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问题,并对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两大诉讼模式进行了横向比对,认为在公益诉讼中需要介入更多的法院职权干预,并对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的法院干预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同时,应当确定职权参与的“度”与“量”,合理划分法院职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范围。其次,基于上述分析,笔者从我国现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法出发,查找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职权适用的相关规定,对我国法院职权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作用范围作出了总结。再者,从程序渐进展开的时间顺序上对当前我国职权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实然状态进行弊端剖析。最后,针对诉讼中存在的弊病提出具体改进对策。本文立足点在于使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既不为职权支配而成为职权的工具,又不绝对放任于当事人,违背公益的性质,合理解决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职权适用问题;同时对法院各项职权应当如何运行提出具体参考,以期促使程序设立者为法院职权规范行使提供参照指引,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的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