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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对我国来说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中小企业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渠道。在私募股权基金的整个运作过程中,资本的退出是很关键的环节,往往决定着私募股权基金的成败,也决定着投资者的最终收益。但是,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领域,发展时间还很短,只有十几年的光景,无论在市场机制层面还是法律规范层面都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在法律规范层面,现有的法律规范难以满足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要求:一是当前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让私募股权基金感到无所适从,二是在某些方面存在监管上的空白,根本是无法可依的状态。所以,在私募股权基金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完善资本退出相关法律制度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认真分析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相关法律制度,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首先介绍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方面的基本理论。从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着手,进一步指出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含义以及退出制度本身的重要性。然后重点介绍私募股权基金的四种退出方式,包括上市退出、并购退出、回购退出和清算退出,分别从这四种方式的操作方法和优缺点方面进行阐述。第二部分,以美国和德国为例,考察国外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相关法律规制。之所以选择这两个国家,是因为他们各具代表性。美国的资本市场发展比较成熟,法律制度相对比较完善,尤其是在上市退出方面的法律规制,十分具有借鉴意义。德国以银行为导向的金融体制,与我国非常相似,并不发达的资本市场,决定了以并购和回购为主要的退出方式。最后从这两国的法律规制中总结出对我国的启示。第三部分,分析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方面的法律障碍,分别以上市退出、并购退出、回购退出和清算退出四种退出方式为视角。重点研究前两种退出方式的法律障碍,因为目前大多数的私募股权基金都选择前两种方式退出。第四部分,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制度的法律建议,这部分是本文的核心所在。在这一部分中提出制定私募股权基金专门法律规范,完善创业板配套监管机制、完善场外交易市场等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