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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以下简称涉外协议管辖)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商事诉讼法领域延伸的一个具体表现。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人员流动速度的加快,国际民商事纠纷不断增多。与纯粹的国内民商事纠纷相比,国际民商事纠纷因介入了涉外因素而更加复杂。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是处理国际民商事纠纷的重要一环。然而,各国立法对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有着不同的规定,极易导致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涉外协议管辖原则允许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对传统管辖权规则的突破。涉外协议管辖原则在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冲突。虽然各国对涉外协议管辖的具体规定不同,但涉外协议管辖原则得到绝大部分国家立法的承认。大陆法系国家多以成文立法对涉外协议管辖作出明确的规定,对涉外协议管辖的效力给予较高的尊重,尽量避免出现涉外协议管辖效力不确定的情况。英美法系国家对涉外协议管辖的规定则大多源于判例,涉外协议管辖受到不方便法院原则等其他法律制度的限制。自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确立涉外协议管辖原则以来,经过2007和2012年两次修改,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协议管辖的规定仍存在不足。现行《民事诉讼法》第4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出了规定,根据新法第259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将适用新法第34条、第127条的规定。从这两条的规定看,涉外协议管辖仍需满足书面性要求,涉外协议管辖适用范围仅限于财产及合同领域,未对涉外协议管辖效力的认定规则和弱者保护原则等作出规定。随着我国国际民商事交往活动的日益频繁,国际民商事纠纷的增多,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问题日益突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国际民商事案件协议管辖的规定无法满足国际民商事司法实践的需要,这对国际民商事纠纷的解决极其不利。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对我国现有的规定进行扬弃,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完善我国的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课题。本文在学者们对涉外协议管辖制度基础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总结涉外协议管辖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和发展的趋势。通过文献研究、比较的方法,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些立法和实践,试图总结其他国家在涉外协议管辖方面的有益经验。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规定的不足,并试图提出一些建议和具体的法条设计构想。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主要阐述涉外协议管辖的概念、发展历史及利弊分析,同时对涉外协议管辖的方式、分类、范围和效力作深入的理论剖析。对涉外协议管辖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分析,探索理论的焦点问题,并提出笔者对涉外协议管辖理论争议问题的看法。第二章主要介绍国际条约和其他国家对涉外协议管辖的相关规定,着重分析普通法系的美国、英国,大陆法系的德国、瑞士的立法对涉外协议管辖的相关规定。在国际立法层面,选取有代表性的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并作出相关的介绍。通过比较两大法系国家的不同立法和司法实践,总结各国和国际立法对涉外协议管辖的经验和趋势。第三章本章首先对我国涉外协议管辖的立法进行了回顾,并作出相关的立法评析。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协议管辖规定的不足,并进一步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和具体立法条文构想。建议我国《民事诉讼法》应放宽涉外协议管辖的书面性要求、制定管辖协议效力认定规则、明确规定涉外协议管辖的排他性和增加弱者保护原则对涉外协议管辖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