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际海底的平行开发制度自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以来,已经过去20年了,在这20年的时践和发展中,不仅检验了平行开发制度的利与弊,也为今后进行深海底商业开采确立不可动摇的方向即按经济规律办事,打破僵硬的开发模式,为和平的目的,促进全人类在国际海底区域的各项合作而努力。 商业开发制度是本着国际友好合作的精神确立下来的。“执行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的问世标志着商业开发制度的形成。 《“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是国际海底管理局通过的关于国家开展国际海底区域探矿与勘探活动的第一个《规章》,它只对区域内开发多金属结核一种矿产适用,至于开发区域内的其它矿产,管理局将在不久的将来陆续推出新的规章,以使国际海底的各项开发活动健康有序发展,真正实现其作为全人类共同的继承遗产的价值。 国际海底的商业开发预计将在2015年开始,届时将会面临许多新问题,在诸多的问题中,有关投资和技术转让的问题应该首先得到关注。本文在介绍《公约》的平行开发制度,《协定》的商业开发制度及商业开发制度下的《勘探规章》的同时,对国际海底商业开发的投资和技术转让分别作了探讨,以期使国际海底的开发制度为更多的人所了解,更希望由此能引起学术论坛的争论,打破国际海底开发制度领域的一片沉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