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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我国发现第一起毒品案件前,由于特殊历史条件造成的闭关锁国状态使我们曾经享有“无毒国”的所谓盛誉30年。随着改革开放,国家经济飞速发展,中国与国际联系日益紧密,已经成为世界性问题的毒品问题也给中国社会造成严重危害。近年来,我国吸毒人群的比例逐年递增,戒毒人员复吸率居高不下,吸毒人群开始呈现低龄化现象,由此导致的诱发暴力犯罪等一系列社会矛盾被引发,极大破坏社会和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完成了包含全部过程的完整戒毒体系的构建,在整合原有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的基础上,规定了全新的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全新的戒毒制度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定位为“违法者”、“病人”和“受害者”,突显了教育戒治效果最大化的立法目的。本人从行政法学的角度,以《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基石,结合工作实践,对强制隔离戒毒制度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回顾了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历史,阐述了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主要内容。新中国成立之前,从清朝到国民党政府对强制戒毒都制定了相应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也制定了相关惩治鸦片犯罪的禁毒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在《禁毒法》出台前,对吸毒成瘾人员一律予以强制戒毒是当时戒毒工作的基本原则,《禁毒法》出台后,强制隔离戒毒是戒毒模式中的一种(其他模式包括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强制隔离戒毒制度主要由《禁毒法》规定,包括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和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定情形等原则性内容;其他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接收、管理、教育、生活卫生、解除、场所设置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第二部分,介绍了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及其有效措施,主要介绍了将吸毒行为定性为犯罪的美国和德国、规定用医疗措施代替刑罚措施的英国和日本、对吸毒行为免于起诉处罚的芬兰和泰国以及比较了我国台湾地区戒毒制度和措施。第三部分,结合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运行实践和理论分析,论述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不足。在法律体系方面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存在对执法主体忽视、执行双轨制运行模式、与其他戒毒模式界限不清等缺陷。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基本流程时,在审批决定环节缺失正当司法程序、收治环节工作制度存在漏洞、执行环节正当性不足以及缺乏有效的救济程序。在配套制度方面缺失监管机制、人权保障、后续照管等制度,同时强制隔离戒毒与其他戒毒模式之间缺乏有效衔接。第四部分,落实问题解决,针对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的构想。建议从重构执法权、确定执法主体法律地位和执法依据、理顺强制隔离戒毒与其他戒毒模式关系三个方面完善强制隔离戒毒法律体系。通过完善戒毒监督工作、加强执行期间戒毒人员基础权利保障、完善的戒毒人员收治制度和执法工作中相关制度来弥补强制隔离戒毒制度配套制度的不足。同时要引入司法裁定程序、完善救济程序和毒瘾检测标准来保证强制隔离戒毒基本流程的完善。最后建议通过培养执法队伍工作理念和加强各个戒毒模式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来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