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法”内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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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的性格是向上、开放与思辨的,它起点始于人的思维而终于无垠的宇宙;法律的实践是形而下、具象与理性的,起于暂被认同的价值,而面向纷繁复杂的社会。法律秩序形成过程中,哲学的功能在于诠释而非创造。如果要探寻中国法理论的历史之维,很显然不能止步于先秦法家及其对法概念的阐释,这是因为法家“法、术、势”等理论框架的建构,更多是基于服务于世俗世界而提出的一种相对“形而下”的政治统治手段,在此之上,“法”的形成还经历了极其复杂的思想史整合过程。真正对中国法理这一概念标定“最高思想坐标”的是包括黄老学派在内的道家。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老子开创了“道”独有的哲学本体论。“道”(及其相关或同体异名概念)的发现,阐明了中国古代哲学本体论的最高境界,同时也为讨论法的内涵、理解法的起源与形成提供了哲理支撑,成为中国法理的独有表达。在春秋战国时期思想界已经开始把“道”和现代意义上的规律、法则、道理等联系起来。有关于中国古代道德法则的绝对性与普遍性,在先秦及两汉时期被演绎为“道”,这一概念被浓缩为一切规则的源头,人类的礼法生活正是建立在“道”的基础上。“道”就是从一般的规律中抽象出普遍的、绝对的、最高的规律,以此作为还原宇宙本原、规范世俗政治的真相。但是在“道”之外,老子还创造了一系列复杂的概念来证明“道”的形而上学,我们把老子阐释“道、德、仁、义、礼”的法哲学及其“一/极”“上德/下德”“有/无”“然/自然”等概念的做法统称之为“道”思想中的“法”内涵,它满足了中国古代哲学思想对“道”与“法”关系的想象——“道”可能是中国古代法之理抽象的、独有的表达。正是老子这一形成观念的“法”的提出,成就了战国时代稷下黄老“道法”学派(形成体系的“法”),黄老“道法”学派与韩非法家在老子道德学说的基础上“援法入道”,进一步深化了“道法”的价值体系以及“道”与“法”的辩证关系,从而为法家“中国法”的建构提供了思想资源(形成工具的“法”)。本文除“引言”与“结语”之外,按上述思路将正文部分设为四章:第一章,阐明《道德经》“道”的逻辑与内涵。老子将“道”的本体抽象地建构于“一”和“无”中,把这些概念合在一起加以讨论,开创了“一”“无”的哲学体系并将之作为万物和世界的根本,它类似于“道”,是同于“道”的最高真谛。“以无为本”或者“有无相生”的“道”是绝对存在的,它居于最核心的本体状态,它虽然被建构为虚无的“无”,但其本质却是绝对存在的“有”。其目的是为了说明“道”是理解自然的最高准则,它超越春秋时期僵化的宗法政治体制,转而寻找强调无为、自然、变动的“善法”体系,所以“道”还具有“孔德之容”的最高价值规范——赋予“道”以“德”的价值属性——一种超越世俗功利性的“利”、规范属性的“礼/刑”、自然意志的“天命”的超验性存在,圣人对“道”的效法并非简单的模仿,其中深蕴了圣人如何涵持“德”而体认“道”的内在前提,由此“道德”在老子思想中首次出现了紧密关联。“道”既具有探寻理则之道的哲学本体论抽象思维,即认为法是由道所建构起来以遵循事物内在本性的规范与准则,又将礼乐杀伐等具体的政治国家治理手段同抽象的自然无为学说相结合,在本源之道与理则之法间建构起治国理政的路径。第二章,阐明老子“无极太极”思想的“法”内涵。《道德经》“法”的内涵本质上反映了老子用其完整的道学体系与论著来论证“道”(“极”)作为最高的“法”(援道入法)以及人定法由“道”(“极”)所生(由道生法)的一种学说。老子认为“道”与“太极”同体而异名,它们都是万物的根源与人类社会的最高法则,道体的极叫做“太极”,“太极”的流行即为“道”。“太极”是用来统一阴阳、五行观念的最高范畴,它既是自然秩序的本体,又是万物生成的逻辑。作为混沌与有序的统一体,“太极”既是自然本体混沌的样式,也是自然秩序的样式,由此而为“法”的形成提供一种可能的解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道德经》以“无极而太极”“太极本无极”的哲学命题证成所谓“太极”(“道”)是宇宙世界的本体,并明确人在道德秩序原则中的主体地位。同时,宋代理学家在《道德经》“大一”和《易》“太极”思想的基础上,创制《太极图说》及其解说,将“太极”与“二气五行”归纳为“体用”的关系,沿着“体用一源”且“体立而后用行”的逻辑顺序,不难发现“太极”既是自然秩序的源头,又是“二气五行”所推衍出的万物的各自法则。世界万物既蕴含着“太极”之“道体”,也蕴含了“二气五行”之“用”,是中国传统朴素的“自然法”思想。第三章,阐明老子“道法自然”思想的“法”内涵。“道”的指向是自然的,因而人类法的滥觞也是自然的。老子认为,自然先天地生,不学而能,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正因为自然的绝对存在与不可证,唯一的方式就是顺从其本性,“人不违地,乃得全载,法天也。天不违道,乃得全覆,法道也;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也。”自然本身由阴阳相合,周而复始,无为无造。“自然”作为命、数、理、道等,它是事物的不同秩序、法则与规律;作为事物存在的根据和基础,它表现为事物的本性;作为事物自身的存在方式,它具有自主性活动和自我造就。从“自然法”这个角度来看,它蕴含了相对于人类活动的的标准、准则、规范以及境界等的意义。老子在《道德经》中提出“人——地——天——道”的秩序推演模式,可能“道”是自然秩序中占据位阶最高的礼法。将道、天、地、人这“域中四大”的关系通过“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的法理串联起来,把自然界的辩证关系、物质世界与精神世界、本体论与实践论相互串联起来,形成一个逻辑缜密的自然世界的哲学体系。第四章,从黄老与法家对法理的具体阐释看老子“道”思想与早期法律制度的内在关联,阐释中国法的来源与根据,从而进一步明晰中国法的思想史渊源。先秦时期“法”观念的形成大致有三条路径,第一条路径即“礼法”,是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宗法伦理。第二条路径即“刑法”,战国时的法家将“法”从“礼法”中剥离,强调“以法治国”“以力假仁”,建构一套以“齐一”为原理,以“刑赏”为核心的兵刑合一制度。第三条路径即“道法”,“道法”源自老子“无极太极”与“道法自然”学说,后经黄老学派援法入道,为道法家建构出一个“王霸杂之”的社会治理模式。春秋战国时期时代的社会转型需求呼唤既有统治理论高度又有符合社会实际切实可行的思想,因此,先秦的黄老学派和法家学派一方面吸收了老子思想中的虚静无为理论,另一方面阐扬了自身对于形而上的“道治”与形而下的“法治”的主张。道法家则在赓续老子思想之外,吸收和改造了法家的一些政治主张,重新在“法治”的语境下解释《道德经》的“法”内涵。黄老“法”理论的呈现,重在解决西周以来社会秩序、社会规则理论方面的缺失,通过“援法入道”推衍出社会应当遵循的法则。法家学派较为关注社会现实,在韩非时代,法家思想兼该“法、术、势”,因道而全法,把老子“法”内涵视为其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形成了“法体道用”的理论体系。因此这两派思想可以说是相互交错、互为补充,并与老子“道”思想的“法”内涵构成一体两翼的关系。总之,老子《道德经》作为“法”意义上的“道”,既回答了作为自然意义上的“道”与作为规范意义上的“法”的体用关系,也为追问中国法的渊源提供了一个形而上学的答案。与此同时,老子在“道”之外对于“太极”“一”“自然”等其他概念的提出,也为明确中国传统法的价值属性以及编织中国法理的精神网络提供了哲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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