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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作为主要的理财途径之一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在市场上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与青睐。近年来,受金融危机影响,资本市场一路下行,导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频频出现“零收益”甚至“负收益”现象。因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所引发的民众投诉、法律纠纷,也开始不断急剧增多。在上述理财产品纠纷中,以结构性理财产品类居多。结构性理财产品结构设计不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不完善是引发法律纠纷的主要原因。而消费者权益救济途径的缺失,使得消费者的权益更难得到保障。在结构性理财产品设计环节,由于产品结构设计过于复杂,银行缺乏独立的技术和人员,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导致市场上结构性理财产品良莠不齐;在产品销售过程中,由于信息披露的标准模糊,信息披露义务不完善,导致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纠纷处理环节,由于我国理财产品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救济途径的缺乏,导致消费者权益很难得到有效救济。规范结构性理财产品的结构设计、完善产品信息披露义务和健全消费者权益救济途径,应成为银监会和商业银行当前的主要任务。借鉴英国和美国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并结合我国银行业的现实,我国监管部门应转变监管理念,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比如,确立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概念,完善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审批制度,制定结构性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标准等。我国商业银行应转变风险防范理念,健全法律风险防范制度,由“事后防范”向“事前防范”转移。比如,建立完善的客户评估与风险产品分类制度,制定动态化的产品信息披露制度,设立完善的银行内部金融消费者投诉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