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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行为主体、法律事实或法律规范上的牵连,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程序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定程度的交叉。刑民冲突是指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之间呈现出的一种紧张和对抗的关系。刑民案件的交叉,并不必然导致两种诉讼程序之间发生冲突。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传统、司法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刑民两种诉讼程序之间的冲突成为当前司法实践的一种常态。因此,刑民冲突已是一个需要我们认真对待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本文共分六部分,主要内容如下:导言“认真对待刑民冲突”。引出了刑民冲突问题,并指出对其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第一章“刑民冲突概述”。首先界定了刑民冲突的内涵,阐述了其与刑民交叉案件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民冲突的核心是,在不同情况下,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是否启动或进行的先后顺序问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先刑后民”问题。具体表现为管辖冲突、既判力冲突、执行冲突和时效冲突等四种形式。
第二章“刑民冲突产生的根源”。主要阐释了刑民冲突之所以产生的历史和现实根源。我国古代“重刑轻民”、“刑盛于民”的法律传统,从观念上对我国当代的立法和司法起着潜在的制约作用。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呈“泛刑法化”倾向,是刑民冲突产生的主要现实根源之一。同时,多年来形成的“先刑后民”的司法惯例,在实践中被绝对化和扩大化,也成为刑民冲突的催化剂。
第三章“刑民冲突的一种解读方式”。以公权和私权二者的关系为切入点,认为刑民冲突是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公权与私权在司法领域发生深刻冲突的具体体现。我国的司法,国家本位主义倾向明显,过分重视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普遍忽视公民的个人利益。随着公民个体权利意识的觉醒,司法领域的刑民冲突愈加突出。
第四章“刑民冲突的解决之道”。刑民冲突问题的彻底解决,既有赖于立法的完备和司法的公正,也有赖于观念的更新和制度的建设。在前面论述的基础上,从坚持刑事谦抑性原则、遏制司法地方化倾向、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及完善相关的制度建设等四个方面,阐述了刑民冲突的解决之道。
结语“在公权和私权的平衡中追求程序正义”。总结全篇,指出以程序正义为指南,在公权和私权之间寻求一种相对的、动态的平衡,是解决刑民冲突的根本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