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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为世界各国民事法律所确认。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一样,是市民社会及其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民事法律规范的反映,体现了民法规范与整个社会道德规范的统一,同时也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基于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特殊性和其自身独特的价值,本文以此为研究旨趣,论述了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中必然涉及到的几个基本问题,将全文分为五个部分并得出结论。在文章的第一部分通过具体个案提出问题,指出了公序良俗原则的重要功能和适用该原则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主要对国内外关于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的相关立法予以明确。第三部分坚持类型化研究的方法,比较全面地总结了司法适用中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应坚持的原则以及适用的效果等。第四部分在总结国内外相关学说和判例的基础上,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提出了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判断标准。文章的最后一部分以我国的制度实践为视角展开,注重突出此问题在我国语境下的研究。重点考察了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适用的基本状况,以此来检讨我国对此原则司法适用方面存在的不足。在文章最后着眼于对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该原则的司法适用提出了具有方法论意义的规范措施,以统一和规范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我国确立了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经济体制,它对我国社会结构的最大影响是将导致一个新型的市民社会的崛起。另外,在文化传统上,我国一贯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因而从文化上极易接受公序良俗这样法律化的道德标准。目前,我国确立公序良俗原则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文化条件已经成熟。我们必须寻求一种衡平,在确定可能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化、具体化研究中,既要着眼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司法权的异化,又要不致于陷于形式主义的泥潭,以实现公序良俗原则的相对具体化,消除公序良俗本质上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