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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医疗体制不断的深入发展,与之相配套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也在不断的改进和完善。1987年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国医疗纠纷鉴定体制由此建立,该体制确定了在处理医疗损害纠纷时以卫生行政部门做出的医疗事故鉴定为唯一依据,但其行政性的“一元制”鉴定模式具有严重的行业保护色彩,且越来越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为了解决《办法》带来的矛盾和压力,2002年,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于该《条例》存在的弊端,司法实践中将医疗损害鉴定以“医疗事故”为界,划分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法医类司法鉴定,而由此形成了“二元制”鉴定模式。在现行的二元制鉴定模式的基础上,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中关于医疗损害的规定虽解决了先前及当今医疗损害方面的诸多法律问题,但因《侵权责任法》为实体法,属私法范畴,不能对鉴定启动以及鉴定模式的选择等涉及公法问题作出规定,故《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对处理医疗损害纠纷中采用何种鉴定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已实施三年之久,相关的司法解释仍未出台,我国解决医疗纠纷的“二元制”鉴定模式仍未有所改变,且还将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存在,这不仅给医患委托、鉴定实行和司法实践带来了空前的难度和挑战,也使医患矛盾愈演愈烈,不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本文通过对我国医疗损害鉴定相关制度的演进、适用、比较来剖析我国现行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重建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对策,以此更好的解决医患矛盾,维护医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从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历史沿革入手,分析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时期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时期,到《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各个时期的特点及发展演变;第二章通过对我国各个时期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分析,总结出当前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虽然司法实践中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但在实践中达成的共识也具有借鉴意义;第四章在通过对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司法实践中基本共识的借鉴,提出重建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