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缉私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海关缉私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查处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活动中,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即法律、法规与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所拥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自由裁量权使得作为街头官僚的海关缉私部门在查处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活动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逾越法律的、合理而迅速的选择与判断,为弥补海关法律法规的局限性,最大限度地维持与法律原则及规则间的平衡,确保进出境管理的行政效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缉私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海关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海关行政效率所必需的权限,呼应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本研究以海关缉私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为前提,运用街头官僚理论进行分析,认为权力本身具有强制性、扩张性、可获利性,加上海关法律体系不完善、执法主体容易受到自身与外界的影响、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等主客观原因,海关缉私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其他任何一种权力,更容易被不合理使用。一旦发生异化甚至被滥用,势必会破坏公平的贸易环境,造成公共权力私有化,降低海关公信力和权威,甚至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行政机关的诉累。论文以深圳海关为例,通过抽样调查、实例分析、个人访谈、问卷调查等方法,评估缉私行政执法实践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现状、规制自由裁量权的途径和成效,分析现有规制措施存在的缺陷,并且理论结合实际,针对分析得出的容易陷入“制度陷阱”、监督力度疲软、科技应用程度不高、对执法人员伦理规制缺位、效率寻租难以根治等五个问题,着重于事后控制的视角,从完善法律规制、丰富监督措施、案件处理智能化、加强伦理规制、改善执法环境等角度探讨规制缉私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完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