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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不居,时节如流。如今经济蓬勃发展,在这个资产结余日益增多的生活环境下,人们对于理财途径多元化的需求在不断增加,“委托理财合同”的出现肇始于此。起初,将财产交由金融机构进行理财投资的形式较为普遍,但随着财产所有人对于灵活周期、高额收益的进一步追求,“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应运而生。在日臻多元化、复杂化的金融市场中,财产所有人为了更好的避免理财投资风险、理财受托人为了让委托人安心交付大额财产,“保底条款”成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频现的约定。然而,“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如何界定、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如何判定,这些均无法从现行立法中得出结论,理论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也没有达成共识,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日益增多,有损司法权威与公信力,亟需从理论上进行探讨,澄清模糊的认知,完善法律规制,以实现理论指导实践。论文从委托理财合同及其保底条款的含义、性质和类型入手,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委托理财合同及其保底条款。首先,厘清委托理财合同的含义和分类,引出本文的研究对象,即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其次,列举关于法律属性的学理争议,与易混淆的法律概念进行比较区分,指出其具有新颖性、特殊性、独立性的法律地位,提出应将其以“无名合同”看待的观点。最后,介绍保底条款的含义与分类,对其进行类型化的分析归纳。第二部分,以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为支撑,探究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找出案件的争议焦点所在、法院判决的趋势所向,归纳法院做出完全无效判决、部分无效判决和有效判决的理由。第三部分,对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进行辨析,指明“无效说”的局限性,从符合鼓励交易的内在法律原则、“法不禁止即自由”要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等方面进行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的论证。第四部分,从填补委托理财合同的立法空白、区别规制保底条款的效力、明确保底条款对合同的影响、设定受托人的资质义务、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规划,以期为相关制度的完善建言献策。